旅客經由再三轉讓,佳人蜜月泡湯!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新婚夫婦二人計劃前馬新度蜜月,由乙旅行社承辦,待確定出發日期後,甲旅客付清團費40,000元整,嗣後乙旅行社將甲旅客轉交給丙旅行社,並由丙旅行社替旅客辦理護照及簽證,又因人數不足無法出團,後得知該日丁旅行社有團體要走,確定後,丙旅行社於出發前4 天向乙旅行社收取定金及證件,再轉讓予丁旅行社。 丙旅行社於出發前第二天,至丁旅行社領取甲旅客二人的出國資料,於當日下午交給乙旅行社。乙旅行社看到行程表為丁旅行社之團體。然考慮丁旅行社信譽極具公信力,遂也同意。但為謹慎起見,電詢丁旅行社確定後,即通知甲旅客隔天前來索取識別證。但出發前一天晚上卻接到乙旅行社電話告知因機位有問題,無法如期出團,問甲方可否延至後六天的團,然因婚假既定無法延期,甲旅客遂向品保申訴 二、調處結果 品保協會接獲甲旅客申訴函後,通知3 家旅行社及旅客召開協調會。經協調,由3 家旅行社共同賠償甲旅客50%之團費,計新台幣20,000。其中丁旅行社分擔賠償額NT10,000,乙、兩旅行社各負擔5,000元。達成和解,嗣後拋棄各種法律上追訴權。 三、案例分析 本案旅客無法出團,到底是因那家旅行社之疏失?該如何分擔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實為本案討論之重點。 首先:三家旅行社皆未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依旅遊契約第13 條第1 項:「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轉讓其他旅行業,否則甲方得解除本契約。」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7 條:「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 丁旅行社於出發前二天早上即因機位問題,導致部分團員無法出團,卻未及時通知丙旅行社轉告旅客,而另安排其他團體來補救,且當天早上丙旅行社人員至丁旅行社領行程表,丁旅行社亦未告知。遲至當天下午才通知丙旅行社,但出國資料已送達旅客,丙旅行社接到消息傳達旅客耳中,已是出發前一天晚上。 整個過程,乙、丙、丁旅行社皆有告知上的疏失。其中丁旅行社的過失責任較重。正常程序依債之相對性應由乙旅行社直接對甲旅客負責。乙旅行社再向丙旅行社請求違約的損害賠償,丙旅行社對丁旅行社亦如此,品保協會調處後,三家旅行社業者願共同負擔違約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如何認定?因旅遊契約中,對於因旅行社過失行前解約僅有第7 條第5 項:「乙方明知本旅遊無法如期出發,而未先通知甲方,致甲方仍前往約定之集合或出發地點者,應賠償甲方所繳全部費用之50%。」 品保協會在調處時亦考慮到前一天告知旅客雖不符合前述規定,但旅客的蜜月假期泡湯,遂提出50%賠償,三家業者全同意。 簽訂旅遊契約部分,旅客經轉讓後,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業者未予履行規定。除應負行政責任外,對旅客之賠償責任亦會陷於模糊,旅行業者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