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質疑OK BOARD 取消行程 損失自行負擔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與友人A君結伴擬赴大陸西藏旅遊,乃透過A君向乙旅行社代購台北-香港-成都來回機票,預定84年7月1日出發。其間甲旅客皆透過友人A君與乙旅行社接洽,因事前A君看錯甲旅客護照上英文名字,因而錯報名字給乙旅行社,以致出發前兩天甲旅客收到機票時發現機票上名字錯誤,立即要求乙旅行社更正,但乙旅行社答稱「因為時間已晚,無法知悉航空公司是否可以更改」,最後乙旅行社仍試著幫甲旅客更改機票名字,但因時間緊迫,香港-成都機票,無法於出發前取得,甲旅客於出發前一天深夜收到乙旅行社乙紙傳真由航空公司發出的OK BOARD,乙旅行社曾告訴甲旅客友人A君,持該張OK BOARD去香港機場取票即可進入成都,且香港-成都來回機票無法退票。A君轉告甲旅客,唯甲旅客因不見香港-成都來回機票,且不了解OK BOARD內容及效用,因而疑懼頗多,惟恐到香港後無法進入成都,白跑一趟,且甲旅客主觀認為機票應為一年有效,那有不能更改退票的道理,而因正值深夜,甲旅客也無法與乙旅行社聯絡詢問清楚,而出發時間又為隔天清晨7點多之班機,甲旅客當時即決定取消行程,事後甲旅客向乙旅行社詢問香港-成都機票使用及退票事宜時,乙旅行社人員口氣不太好,未能給甲旅客滿意答覆,為此甲旅客具文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由乙旅行社代表向甲旅客說明OK BOARD之效用及大陸包機無法退票及更改日期,甲旅客了解後即不再追究,而乙旅行社針對甲旅客所言該公司職員電話服務欠佳,由乙旅行社代表向甲旅客口頭致歉,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委託乙旅行社代購台北-香港-成都機票,雙方成立委任契約,乙旅行社應依委任人之指示辦理委任事務,並報告委任事務,且乙方受有報酬,其處理委任事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甲旅客關於此事皆委由A君與乙旅行社接洽,甲旅客自始至終皆沒有和乙旅行社接洽聯絡,皆由A君代理甲旅客處理訂購機票,因而A君代理甲旅客所為之意思表示,對甲旅客直接發生效力。今A君將甲旅客護照上英文名字錯報給乙旅行社,以致乙旅行社將機票上名字寫錯,此疏忽由A君引起,非乙旅行社之責任,而因出發在即,機票更改取票來不及,以乙旅行社專業知識判斷上,只能請求航空公司發OK BORAD,讓甲旅客順利出發,乙旅行社在作法上並沒有瑕疵,只因當甲旅客由A君處得到OK BOARD,不了解其內容效用而質疑,又逢深夜甲旅客無法直接與乙旅行社問清楚,終至決定取消,乙旅行社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當甲旅客決定取消行程時,乙旅行社曾告訴A君機票無法退票,A君亦曾轉告甲旅客,但因甲旅客不相信,且主觀認為機票有效期為一年而判斷錯誤,此部份判斷錯誤應由甲旅客自行負責,至於甲旅客申訴乙旅行社職員電話答覆口氣不好,使其萌生申訴之動機,旅行社應對其職員加以訓練管理,以免本身公司聲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