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惡整,旅客來回跑。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13人都已年屆70歲以上,想趁著體力還走得動的時候,雲遊 世界。此次選擇了乙旅行社所舉辦的港、澳、珠海、深圳5日遊,一方面遊 港澳,另一方面也可順道回大陸看看,稍解懷鄉之情。 出發前甲旅客等人到乙旅行社拿取行程資料並與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 約,而乙旅行社公司位於市區繁榮中心,公司內部門面裝潢氣派,甲 旅客等人心理著實放心,心想該公司豪華氣派,旅遊品質應該不錯, 因此拿了行程資料就離開了,高高興興準備出國用品。當時乙旅行社 並未通知召開說明會,而甲旅客等13人心想,錢收了,行程資料也給 了,準沒問題。 出發當天甲旅客等13人依約定時間上什6時30分在航空公司櫃台集合 ,預訂搭乘9時30分班機,時間一分一秒地流逝了,卻遲遲未見旅行 社人員蹤影,最後班機起飛時間到了,還是不見乙旅行社人員,轉而 向航空公司櫃台人員詢問,該櫃台人員告訴甲旅客等13人,本班飛機並 無乙旅行社之團體訂位紀錄。甲旅客等人當時愣住了,好端端一趟旅 遊,怎麼臨時變卦了,一群70多歲的長者忿怒地向觀光局機場服務中 心投訴,隨後提著大包行李返家。 而當甲旅客等人回到家中,馬上又接到乙旅行社通知有機位了,請甲 旅客儘速趕到機場,在極為倉促下,甲旅客等可說是極為狼狽地,搭 上計程車趕赴機場。到了機場見著乙旅行社人員向甲旅客等人分送每 人新台幣2千元旅遊折價券,經過一連串折騰,甲旅客等人當然不可 能接受2千元之旅遊折價券,但又出國在即,所以暫時擱一邊,待回 國再申訴。另外甲旅客等人亦提及抵港後,導遊拼命帶大家四處購物 ,以致旅遊參觀時間縮短了。 綜合上述,甲旅客等8人於返國後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第一次召開調處會時乙旅行社並未出席,經品保協會以存證信函通知 召開第二次調處會,乙旅行社方派員出席。經調處結果,雙方同意由 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每人新台幣2千元及折價券新台幣2千元,雙方達成 協議。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甲旅客等人有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交付團費時也有索取代 收轉付收據,甚至親自到乙旅行社瞧瞧,此種作法完全正確,唯一的 不完美處,就是在乙旅行社沒通知開說明會時未向乙旅行社提出要求 ,如果在說明會時向乙旅行社索取電腦代號,可能就可避免此類糾紛 了。 以本件糾紛而言,據了解乙旅行社機位並沒訂妥卻未事先通知旅客,而讓 全體旅客白跑機場一趟,又在下午通知甲旅客再赴機場,對於旅客額 外付出一趟計程車費,乙旅行社應負責賠償。 至於因未訂妥早班機延誤出發而耽擱行程部份,可參考旅遊契約書第 十三條規定:「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旅行社)之事由, 致甲方(旅客)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份旅遊者, 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前項情形乙方未安 排代替旅遊時,乙方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違 約金,請求乙旅行社賠償。 本件糾紛於第一次召開調處會時,乙旅行社未出席,經第二次以存證 信函通知才出席,在此提醒業者,如果會員經二次通知召開調處會仍 不出席,則可提請會員評議委員會評議,有可能喪失品保協會會員資 格,而經品保協會調處且雙方達成和解內容卻未履行時,品保協會可 依章則規定,先對旅客代償後,再向會員旅行社限期追索,逾期不償 還者,則可提請理事會認定而予以喪失會員資格,在此提醒會員旅行 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