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接駁段機位未訂妥,也算違約。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三人,參加由乙旅行社承辦於84年8月9日出發之歐洲12天旅 遊團,由於甲旅客等居住在台南,故要求希望由高雄小港機場出發,惟 乙旅行社表示,本團大部份旅客皆在北部且整個團體也都從中正機場 出發來作業,無法答應甲旅客的要求。嗣後雙方再經協商,遂由乙旅 行社同意,以甲旅客加付高雄-中正機場來回機票的方式達成協 議,費用每人團費含國內段來回機票新台幣6萬元,雙方依規定簽訂 旅遊契約。團體行程結束後,甲旅客等返抵中正機場,欲搭乘復興航空 公司飛機返回高雄時,卻發覺該班機已客滿,無法搭上原訂班機,只 得自費由中正機場搭車至松山機場,再轉搭飛機回到台南。事後甲旅 客等要求乙旅行社賠償其損失,然乙旅行社卻堅持該高雄-中正機場 來回機票,航空公司僅收1,000元,旅行社也未加收服務費, 完全為額外服務,拒絕對甲旅客負起賠償責任,甲旅客等遂向中華民 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本案在調處時,甲旅客表示,對乙旅行社所安排12天旅遊行程非常滿 意,整個行程中也挑不出其他的瑕疵,只有在最後一段接駁機發生問 題,未能順利訂妥,實為美中不足,但得知乙旅行社已盡力之後,未 再多予苛責,僅要求乙旅行社賠償每人500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經查證,乙旅行社當初招攬時,其原訂行程即是由台北出發 ,團費5萬9千元。但甲旅客等提出要求,希望能由高雄出發,幾經商 量後,由甲旅客加付1千元高雄-中正機場來回機票款後,雙方成 交。此時團費已變成6萬元了,亦即甲旅客有義務給付乙旅行社6萬元的 團費,乙旅行社有義務提供整體行程內容的服務,而這整體行程內容 ,當然包含了高雄-中正機場來回的機票暨訂妥的機位。乙旅 行社雖辯稱,該段機票款僅收1千元,並未加收服務費,且在出發前 已告知甲旅客回程尚未OK,然而甲旅客是在乙旅行社的承諾 下,才依約出發,否則甲旅客於行前即主張乙旅行社違約而取消原契 約時,乙旅行社豈不要負起更高的賠償責任?依照現行旅遊契約第12 條之規定,因旅行社之過失,而無法讓旅客如期成行者,應比照旅遊 契約第23條旅客違約之規定,負起賠償責任。而旅遊契約第23條規定 ,於出發前20天以內取消者,應賠償團費30%;出發前一天取消者, 賠償團費50%;出發當天取消者,賠償團費100%。 乙旅行社是何時通知甲旅客回程機位未訂妥,在此不得而知,但依通常之 情形,總會在20天以內。以雙方簽訂契約之團費6萬元計算,乙旅行社 至少也得賠償每人1萬8千元。幸好甲旅客仍然如期成行,而將損害降 到最低。但要提醒的是,這次僅是國內段機位沒訂妥,比較容易獲得 解決,要是國際段未訂妥,而造成旅客滯留國外時,每滯留1天可能要 賠償1天的旅遊費用,而1天的旅遊費用之計算方式是以總團費除以總 天數。依本案團費6萬元,12天的行程,每天就是5仟元,所以,如有 機位未訂妥或證照未辦妥而無法讓旅客如期成行時,越早通知旅客 ,賠償責任會越輕,且如果回程機位未訂妥的話,最好不要輕易讓旅 客出去碰運氣,因為要是整團都回不來的話,不但要付NO SHOPPING的團費,另外還要加賠NO SHOPPING-PING的團費。 本案乙旅行社僅賠償甲旅客每人5百元,實在是行程中主要內容安排 得很好,讓甲旅客們感到很滿意,對於回來後一小部份的瑕疵也就不 予深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