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一漲再漲,旅客火冒三丈!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家中僱請一名菲傭幫忙,每年聖誕節前夕都會安排該名菲傭回 菲律賓一趟。這次甲旅客照往例要安排該名菲傭返菲休假,剛好看到 報紙上乙旅行社刊登「超低價國外機票大俗賣」,隨即打電話向乙旅 行社詢問。 電話是A君接的,甲旅客告知A君要為家中菲傭購買回馬尼拉來回機票 ,時間在12月份。A君當時向甲旅客報價為新台幣4,000元票 價,甲旅客當場允諾過2天到乙旅行社開票並付款。甲旅客在過2天即 9月18日前往乙旅行社辦公室開票,A君卻告知甲旅客所購買的航空公司 報價要調漲每張新台幣800元,所以票價是每張新台幣4,800元, 甲旅客心裡雖不舒服,但也接受A君漲價,因此付了新台幣4,800 元購得機票。 不料約莫過了20天甲旅客又接獲A君通知,該名菲傭於12月20日出發當 天須在航空公司櫃檯補繳新台幣1,300元之價差,方可上飛機,因 航空公司報價又更改了。甲旅客心裡真是氣壞了,一張機票票價可以連續 更改二次,還在拿到票後要求再補差價,甲旅客認為乙旅行社是以低 價誘騙旅客上門,再接二連三漲價,顯然有欺騙之嫌,於是具函向中 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經品保協會居中協調,甲旅客願意讓菲傭延後出發,避開旺季,雙方 和解。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委託乙旅行社代購台北至馬尼拉來回機票,依委任契約,乙旅 行社受有報酬即應負起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報告委任事務。本 案甲旅客於第一次打電話向乙旅行社詢問票價時,乙旅行社A君告知 為新台幣4仟元,甲旅客允諾過二天去開票並付款,在這階段雙方已 意思表示一致了,契約應是成立了。 但因雙方都僅止於電話上聯絡,將來如何證明契約成立是一個問題; 再者當甲旅客到乙旅行社開票時,乙旅行社A君告知須調漲票價新台 幣800元,原因是因該航空公司於9月份在台灣的代理權變更,新的代 理中心全面更改報價,所以要調漲票價,因乙旅行社只是受託代購機 票,如果是航空公司調整報價,旅客可以選擇解除委任契約,不購買 該航空公司之機票,而本案甲旅客後來接受調漲票價為新台幣 4,800元,並由乙旅行社將機票開好交予甲旅客,甲旅客也轉 給家中的菲傭,已為其訂妥12月20日回菲律賓的機票。 第二次A君通知甲旅客,因甲旅客所訂的出發日期為12月20日,屬旺 季,因此必須再補差價新台幣1,300元才可上飛機,在這裡 ,乙旅行社有個疏忽之處,那就是甲旅客所購買機票之給甲旅客時, 應明確詳細告知此情形,以便讓旅客心中有所知悉,才不會造成讓旅 客感覺旅行社趁機敲詐,其實旅行社並無趁機謀利,最後也提醒業者 ,航空公司通知調漲票價時,最好可以取得其書面通知或其他證據, 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解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