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效期不夠,旅行社偷懶不成,又賠錢! 一、糾紛經過 甲旅客任職直銷公司,該公司一年舉辦一次有聘階獎勵活動。今年度甲旅客為能參加這項具有榮譽性的活動卯足全力拼業績,終於達到了。而該公司今年的國外旅遊是到夏威夷,所有旅遊活動完全由公司委託乙旅行社承辦,包括申辦護照簽證及安排行程,預定出發日為86年12月8日,行程6天。 甲旅客將護照及辦理美國簽證所需證件交給乙旅行社A君,A君收受證件後回到公司檢查時,赫然發現甲旅客護照有效期限至87年6月8日,距離出發日剛好剩6個月有效期限A君立刻打電話向甲旅客告知要重新申辦護照,請甲旅客準備照片、身份證正本、戶籍謄本並儘快寄給他。 甲旅客於11月18日以雙掛號寄給A君,A君收到甲旅客的資料後,因該團的美國團簽證係委由丙旅行社代申辦,A君即將甲旅客此情況告知丙旅行社。 據丙旅行社承辦人員表示,當時曾以電話口頭向美國在台協會簽證處詢問,甲旅客之護照效期僅剩半年,是否可以辦理美國簽證,其答覆是肯定的,所以乙旅行社就沒有重新為甲旅客申辦護照,直接由丙旅行社代送團簽。 11月25日乙旅行社A君到甲旅客公司開行前說明會,君沒向甲旅客提起並未重新替其申辦護照乙事,只是說一切沒問題並將甲旅客的身份證正本交還甲旅客,甲旅客以為一切真的沒問題,就準備出國事宜。 不料12月5日甲旅客接獲公司經理由乙旅行社A君轉知,這次的夏威夷知性之旅甲旅客沒辦法去了,原因是美國簽證處以甲旅客的護照效期不夠,請甲旅客重新申辦護照後再送辦美簽為理由,拒絕甲旅客這次團簽的申請。 甲旅客聽了都傻眼了,因為對他們從事直銷事業人員而言,能夠參加公司所辦免費國外旅遊,是一項殊榮,也是別人對自己的努力肯定的表徵,更影響自己日後在公司的地位形象,所以對乙旅行社非常不諒解,尤其對A君沒告知並未重新辦護照乙事更是不滿意,因此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甲旅客要求乙旅行社以公司名義正式發函解釋為何其無法成行之原因,並請求賠償新台幣1萬元,乙旅行社於調處會當日無法決定,但事後雙方幾經電話協調,由乙旅行社以道歉函向甲旅客及其公司致歉,並賠償團費30%即新台幣8仟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糾紛分析 本案甲旅客最後無法成行的原因是因護照效期不夠而導致美國團簽辦不下來。此部份乙旅行社究竟有無過失,據乙旅行社所委辦美國團簽之丙旅行社表示,曾以電話口頭向美國簽證處詢問護照效期只剩6個月,是否可申辦美國團簽,答覆是肯定的,所以說就沒有重新為甲旅客申辦護照。 此部份是丙旅行社承辦人員口頭說的,是否真實,無從證明,究竟護照只剩半年有效期限可否辦美國簽證?品保協會也曾以電話向簽證處詢問,其答覆卻是護照效期必須六個月加上預計停留美國之時間一併計算。 以甲旅客而言,其護照有效期限只剩半年,而此次旅程預計停留夏威夷6天,所以護照有效期限必須有6個月又6天才可,否則美國簽證下不了件。 其次乙旅行社由於前述情況,由丙旅行社處得知毋庸再申辦護照。但其要甲旅客準備重新辦護照之資料,事後沒有辦理,卻連說一聲都沒有,顯然A君的服務不夠周到,也難怪甲旅客接獲通知,美國簽證辦不下來,原因是護照有效期限不夠,必須重新申辦護照才可行,以致行程被迫取消,心裡的憤怒是可想而知的。 而乙旅行社既無從舉證其辦理過程中無過失,只得依旅遊契約第十二條比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於出發前2天至第20天內通知取消者,應賠償旅客團費30%之違約金,最後雙方是依此規定達成了和解。 本件糾紛也給了旅行同業幾個意見,首先是在面對簽證有疑問而向各簽證處詢問時,如有法令規定,儘量請其提供法令規定,如無,則最好能讓旅客親身了解其詢問過程,否則將來產生舉證上的問題時,提不出證明的,當然是輸家了。 第二是以甲旅客所提供資料的時間上來看,乙旅行社於出發前近26日收到甲旅客文件,扣除元旦、星期六、日之休假天,也還有十多天,必要時還可請公會配合協助趕件。一般趕件約3∼4個工作天即可下件,下件後再請甲旅客自行辦理個簽,至於時效上是否可以完全如期,則誰也沒把握。 上述辦理情形可事先向旅客說明清楚並徵得旅客同意後辦理,旅行社能於事前說明清楚,就能免除掉一些不必要的風險負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