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缺頁毀損,失效!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一家6口擬利用暑假期間至國外旅遊,因去年曾經參加乙旅行社之旅團,對乙旅行社的旅遊服務品質相當滿意,因此這次打算出國旅遊時,仍決定跟乙旅行社的團。經以電話向乙旅行社人員詢問出團相關事宜,決定參加乙旅行社86年7月6日之「普吉島5日之旅」。後來因該旅遊團報名人數不足無法成行,所以乙旅行社另推薦甲旅客等6人參加該公司所另外承辦某紡織公司員工於86年7月2日出發之「東京5日遊」,團費每人新台幣2萬3千5百元整。雙方洽談之後,乙旅行社隨即向甲旅客收取相關護照證件以辦理日本簽證,但雙方並未簽定旅遊契約,乙旅行社也未事先向甲旅客等6人收取團費定金及日本簽證工本 費。 甲旅客等滿心期待的準備出國事宜,不料6月28日乙旅行社通知甲旅客等人,因該旅遊團之員工福利委員會拒絕外人加入,所以甲旅客等6人就無法出國了,但此時日本簽證已經送出,無法追回。甲旅客於確定無法成行後,即要求乙旅行社返還護照,唯乙旅行社堅持需向甲旅客等人收取日本簽證工本費之後,始同意返還護照,而甲旅客等人認為是乙旅行社違約在先,故拒繳簽證費用。 雙方爭執僵持不下,最後其中一方便將日本簽證從護照上撕下,甲旅客遂取回護照。事後甲旅客等人持護照至其他旅行社欲辦理出國旅遊時,因簽證遭撕毀,護照毀損而必須重新辦理護照,這時甲旅客等人始瞭解簽證被撕毀之嚴重性,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一)經品保協會安排雙方到會調處,經溝通後,乙旅行社同意替甲旅客等6人重新申辦護照,待新護照核發之後,乙旅行社再重新替甲旅客等6人申請3年多次之日本簽證,雙方並同意由乙旅行社負擔護照工本費,由甲旅客負擔日本簽證工本費,至於先前已遭撕毀的日本簽證工本費則由乙旅行社自行吸收。 (二)因甲旅客等人擬於暑假結束之前再度出國旅遊,故要求乙旅行社原則上須於86年7月底之前辦妥護照、簽證,待辦妥之後,雙方達成和解並放棄法律追訴權,屆時乙旅行社如無法於約定期限之內,依正常作業程序辦妥護照及日本簽證時,則甲旅客等人保留其追訴權。 三、案例分析 本案要討論2個重點: (一)旅客與旅行社間未簽訂旅遊契約,旅客亦未繳付定金,雙方之旅遊契約是否成立?其損害賠償責任如何? (二)出國證件(護照、簽證)之毀損,其所衍生之相關問題。 首先依民法規定,契約當事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成立,不管有無簽訂書面的旅遊契約。故契約的成立,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無論有無簽訂旅遊契約或交付(收受)定金,皆不影響契約的成立。只不過是簽訂旅遊契約或交付定金,皆有契約書或定金收據,在舉證上較沒問題。 除此之外,除非雙方當事人皆不否認契約之成立,否則主張契約係經當事人口頭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一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以本件糾紛而言,甲旅客等因曾參加過乙旅行社之旅行團,算是舊識,所以向乙旅行社報名時都以電話口頭報名,而乙旅行社可能因舊識而不好意思向旅客收取定金,這樣的一個交易模式,在講究人情味的中南部仍相當普遍,但卻不是很好的交易習慣。因為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容易因沒有任何憑證而各執一詞。本件糾紛即是一個例子,乙旅行社以未與甲旅客等人簽訂旅遊契約,亦未向旅客收取定金為由,否認契約之成立。但客觀而言,乙旅行社向甲旅客等人收取護照及辦理日本簽證之證件,依後來核發的日本簽證看來,日本簽證核發日是6月26日,如果乙旅行社沒有同意甲旅客參加7月2日之東京5日遊,又何必在1星期前即為甲旅客等人辦妥日本簽證,顯然有矛盾之處。又若既然同意旅客參加7月2日之「東京5日遊」,事後因該旅遊團之員工福委會拒絕外人加入,此部份是乙旅行社之疏忽,既然打算讓甲旅客等6人併入該團,即應事先與該旅遊團之福委會協調,而不應答應旅客在先,事後因旅遊團之福委會反對,讓旅客旅遊計劃泡湯了。這部份旅客因未簽訂旅遊契約書,無法依契約內容請求賠償,但若有其他具體損害,仍可依民法損害賠償原則請求。 至於日本簽證工本費,因日本簽證核發的有效時間為3個月,如果甲旅客等人在3個月內會使用該日本簽證,則此簽證工本費應由甲旅客負擔,如果甲旅客等人在3個月內不會使用此日本簽證,因乙旅行社違約在先,甲旅客等人受領該日本簽證無實益,則該日本簽證費用應由乙旅行社負擔。 再者護照上日本簽證被毀損,究竟是誰撕毀的,因雙方都否認,品保協會也無從認定,不過依外交部護照注意事項規定「護照是公文書,其文字及篇頁,除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外,不得擅予增刪塗改,否則護照失效」,因此撕毀護照上的簽證,不但會導致護照失效,而且還會涉及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因此更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