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審核責任大,承辦人員要把關 一、事實經過 許先生和許太太都在新竹科學園區某電腦大廠服務,此次趁工作空檔排了一個八天的休假,夫妻倆計劃一同出國散散心,疏解工作壓力。透過同事的介紹,許太太認識了任職於乙旅行社的業務人員陳君,在多次討論後,許姓夫妻2人和幾位同事決定報名參加3月25日出發的日本北海道破冰之旅,同時在3月15日(週四)刷卡繳交2人的團費及單次日簽費用共64890元,當時大家並說定辦日簽所須證件及相片由其中一位同事收齊後,寄交給陳君。 3月17日(週六),陳君收到許姓夫妻等人的證件及相片,發現許太太繳交的相片並非國內通常使用的標準2吋照相片,而是較矮、較寬的美規2吋相片,且該張照片邊緣已被修剪過,可看出是已使用過,許先生的相片雖是新的,但同樣是美式規格。根據以往送日簽的經驗,陳君很清楚這2張相片可能無法通過日本交流協會的審核,遂去電許太太要求夫妻倆再補寄『一般照相館沖洗出的標準2吋相片』。3月20日(週二),陳君收到許先生所寄標準的2吋相片,但是許太太卻寄了同一組美規相片,只是相片未經修剪。陳君心想,既然許太太這麼堅持用這組相片,就送送看好了。由於當天日本交流協會休假,但陳君已事先到公會掛號了,因此隔天(即3月21日)陳君就為許姓夫妻送日簽,3月22日(週四)下午,許先生的日簽順利下件,許太太的日簽則以相片規格不符為由被拒。陳君聯絡不上許太太,遂立即通知許先生被退件的消息,且說明日本交流協會收件時間只到下午4點,因此即使許太太當天補寄照片,旅行社也只能等23日再送件,然而24、25日為週末,無論如何許太太將無法如期取得日本簽證隨團前往日本,同時陳君並告知如仍要辦理日本單次簽證,必須請許太太提供一般的2吋相片。許先生同意繼續辦理單次日簽。當天下午3點半左右,陳君收到許太太以快遞寄上來重拍的相片,其日簽在26日順利下件。 由於本團並非乙旅行社自行出團,而是轉交某綜合旅行社出團,乙旅行社已先行支付出團社許姓夫妻2人定金共20000元。因此23日(週五)下班前陳君通知出團社取消2位客人時,出團社表示因該團為包機團,在倉促2天的時間,根本不可能找到人來頂替,故不願意退還任何定金。在陳君不斷求情之下,4月4日出團社同意自行吸收部份損失,退還定金10000元,但另10000元無法退還。陳君欣喜之餘立刻通知許太太這個消息,由於隔天為國定假日,因此陳君承諾在4月6日為許姓夫妻辦理退款。然而,因乙旅行社會計表示,許太太是以信用卡刷卡付款,建議陳君也用信用卡刷退的方式處理退款,帳上比較清楚,這一折騰,又拖了好幾天才退款。許太太一來不滿乙旅行社退款速度,二來認為陳君作業失誤,未告知辦日簽所須證件及日本簽證的審核嚴格程度,又不清楚日本交流協會休假日期,種種錯誤加起來,才會導致夫妻倆無法隨團出發,遂要求乙旅行社退還被沒收的10000元,並依契約賠償團費30%,乙旅行社認為陳君在為許姓夫妻辦日簽的處理過程中並無疏失,不同意許太太的要求,雙方在電話中發生爭執。此後許太太常打不出聲的電話洩憤,乙旅行社接到此類電話也每每氣得破口大罵,雙方僵持不下。許姓夫妻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訴,請求本會協助調處。 二、調處結果 由於本會調處委員的說明,許姓夫妻於調處中也明瞭在申辦日簽過程中,自己所提供的相片確有不當,不再要求乙旅行社賠償無法成行的違約金。但因事發後,乙旅行社職員曾對許太太惡言相向,使許先生十分憤怒,堅持要求乙旅行社退還剩餘的10000元定金。乙旅行社則對於協調過程中發生的衝突向許姓夫妻表示歉意,但因承辦過程中確實已告知應備文件,無法如期取得日簽,雙方皆有部分責任,因此同意再退還許姓夫妻2人共計新台幣5000元。雙方和解。 三、案例解析 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9條,綜合、甲種旅行業代旅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確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同樣的規定在定型化國外旅遊契約書第13條也可見到,『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旅行社)應即負責為甲方(即旅客)辦妥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應即退還甲方繳付之旅遊費用。』,當旅客依本規定解除契約後,並得依同契約第14條,要求旅行社依解約日期距出發日期之天數長短,賠償相當比例的違約金。由上述規定可知,雖然簽證核發與否,每個國家有其個別的限制及規範,但旅行業者為旅客代送簽證時,也不能以為『旅行社只是代送件,簽證核發與否並非旅行社所能控制』,而輕忽文件的查核。承辦人員必須熟知簽證相關規定,並要求旅客檢附應備證件、相片,向旅客收件時即以審慎的態度核對旅客繳附之文件,甚至當旅客身份特殊(如軍職、未成年)、具有雙重國籍、持用外國護照或為外籍勞工時,必須以書面告知旅客應自行辦理之必要手續。如旅行社已盡上述之責任,簽證仍因旅客本身之因素或發簽證國特殊的考量而無法核發,致使旅客無法成行,此時旅行社才得以免除行前解約的賠償責任。甚至在因旅客本身因素致簽證被拒的情況下,旅行社可以反過來向旅客主張損害賠償。 本案中,陳君第一次退回許姓夫妻所繳交的美規相片,並清楚告知許太太所需補交的相片規格,實屬正確之舉,然而第二次許太太又寄相同的美規相片時,陳君心想,既然客人如此堅持,而且日簽申請書上貼相片的空格與美規2吋的大小相符,就用這張美規相片送件試試看,而沒有再要求許太太重拍相片,或向日本交流協會確認辦理簽證所需相片規格,並要求旅客簽立同意書,說明旅行社已清楚告知相關規定。此一疏失,造成許姓夫妻無法隨團成行的結果。於調處中,許太太主張乙旅行社的過失有二部分,一是未清楚告知日簽審核的嚴格及所應使用的相片規格;二是未掌握日本交流協會休假日期,導致送件時間的耽誤,以致於被退件時根本就來不及補送照片。許太太並引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依現今旅遊業者之慣例,旅行社就旅客辦理簽證所需之證件,有事先告知及收取的義務,且有關簽證需要之工作天數,應由旅行社掌控。」,「旅行社既為專業商,尤其隨時賦予高度之關心,以備應變不時之需,顯見旅行社對於告知旅客準備證件及收取證件之態度,相當被動與消極,堪認為旅行社於承辦本件旅遊案件上顯有疏怠之情,應認本件旅遊取消出團可歸責於旅行社。」,主張乙旅行社應賠償行前解約的違約金。然而許姓夫妻2人第一次所寄相片都是美規的,若陳君確實如許太太所謂『未清楚告知所應使用的相片規格』,何以第二次許先生會寄標準2吋相片?此外,由於日本交流協會所提供辦理日簽應備文件表中,關於相片的部分,僅規定『正面拍攝、半年內的2吋相片一張(生活照;電腦列印;合成相片恕不受理)』,並未對『2吋』的規格做出詳細的定義,陳君憑以往的經驗得知,最好是提供標準2吋照片,也將此訊息告知許姓夫妻,旅客未依旅行社所要求準備文件,卻指責旅行社未告知日簽審核嚴格,顯然也有推卸責任之嫌。對本案而言,日本交流協會的休假日並非許太太無法順利取得日簽的關鍵點,因日本交流協會為限制旅行社申辦日簽的件數,要求旅行社先到公會掛號,再依號碼日期及順序到交流協會送件。許太太的照片20日送到陳君手上,然陳君已掛好21日的號碼,如陳君在20日能先確認日本交流協會所要求相片規格,或要求許太太以快遞補送相片,應仍來得及在21日送件,不會因日本交流協會休假而延誤領取簽證時間。由本案可知,旅行業從業人員每天的事務雖極繁雜,但為旅客申辦簽證時,仍須仔細且耐煩的核對應備資料,並注意發簽證處的工作日程,才不至出現為旅客忙了一場,萬一簽證下不來,又得不到諒解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