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未經核准,誰該負責? 一、事實經過 為了慶祝自己以30歲『高齡』拿到博士學位,阿風力邀女友靜宜一起出國旅遊,當時正逢後SARS期,航空公司為了刺激買氣,紛紛與旅行社聯手推出各種優惠,經過一番比較,阿風在乙旅行社的網站訂購了香港3天2夜的機加酒套裝行程,每人費用4800元,外加稅及兵險1300元。出發前7天左右,阿風還特地跑了趟台北到乙旅行社簽約繳款,同時拿到班機時間及飯店資料表。出發當天通關時阿風卻被海關人員攔住,原來阿風仍具役男身份,必須經戶籍地區公所核准蓋章後才可出境。 阿風向送機人員求援,送機人員表示當場無法處理,只能等周一上班回報公司,當天適逢週六,靜宜拼命打電話,也聯絡不上乙旅行社的人員,兩人只好拎著行李,敗興返家。阿風一到家,看到許久不見的表哥來訪,在大家的詢問下,垂頭喪氣的將整件事一五一十的說了,表哥卻笑嘻嘻的說自己也曾遇到類似的狀況,結果不但原來繳交的團費全額退還,旅行社還依旅遊契約書的規定,再賠了同額的團費。 聽到表哥的經驗,讓沮喪的阿風精神一振,週一上午,阿風立刻去電乙旅行社業務員,告知週六發生的情況,並要求乙旅行社除退還全額團費外,還須依旅遊契約的規定賠償違約金。然而業務員表示,靜宜和阿風兩個人的機票都沒辦法退票,至於旅館當天取消還能退回多少,必須再和外站確認才知道。阿風一聽之下,認為乙旅行社違反契約規定,逃避賠償責任,當下一把火上心頭,於是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訴,請求協調。 二、調處結果 阿風與靜宜無法成行非因旅行社過失所致,因此無法請求乙旅行社賠償。本會調處委員建議乙旅行社本著服務顧客的立場,協助阿風和靜宜減少損失。由於阿風的行程是週六出發,因此送機人員週一一早通知乙旅行社有2個人沒成行時,乙旅行社已無法再做任何處理。由於機票不得退改、延期(網站上亦已註明),因此乙旅行社同意於一週內為兩人向航空公司提出退還兵險及稅的申請書。此外,乙旅行社同意致贈兩人各一張500元的折價券,憑券參加乙旅行社舉辦的國外旅遊團體得扣抵團費。阿風和靜宜同意接受,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究竟如何界定役男的身份?國內役男又要如何申請出國旅遊?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40歲之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齡男子,即簡稱「役男」。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且出國旅遊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舉例來說,本案中的阿風雖然已經30歲了,由於一直在學,所以還沒服兵役,當然具有役男的身份。此時無論是阿風自己親辦或委託旅行社代為申請護照,所領到的護照末頁,領務局都會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戳章。在阿風還沒服兵役前,如果計畫出國旅遊,必需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帶著身分證、印章及護照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填寫出境申請書,兵役課核准同時會在護照加蓋核准章,阿風即可持該本護照出境。值得注意的是,依規定20歲以上在學役男經核准緩徵者,除鄉鎮、市、區公所外,也可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加蓋核准章,所以,如果阿風仍具國內學生身份,則可以選擇回戶籍地或直接到境管局蓋章。 役男出境應加蓋核准章的規定是旅行業從業人員基本常識之一,通常業務員或OP在收到旅客報名時,如果看到有年輕的男性團員,都會特別注意兵役問題。既然如此,為什麼會出現本案的狀況?原來,阿風是透過網路報名的,乙旅行社OP在開票前為了避免英文姓名出錯,要求阿風和靜宜傳真護照首頁,一看到阿風已經30歲,直覺認為阿風必定是已服過兵役,怎麼也沒想到阿風一口氣就讀到博士班,根本還沒服兵役,仍具有役男的身份。另方面,阿風唯一一次的出國經驗,就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當時校方負責處理選手們出國所需證照及相關手續,因此阿風單純的以為只要有機票和護照就可以出國了,壓根沒想到自己還是役男。蓋出國核准章本是件簡單的事,就這樣在雙方陰錯陽差之下被錯失了。 為什麼同樣是沒蓋兵役章,阿風的表哥可以得到團費全額賠償,阿風與靜宜卻只得到兵險及稅金的退還和500元的折價券?關鍵在於,旅行社對於參加團體旅遊及機加酒的旅客,負有不同程度的證照查驗義務。 旅行社招攬旅客組團旅遊,所負的是承攬的責任,依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13條前段,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旅行社)即應負責為甲方(旅客)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阿風的表哥當時參加巴里島旅遊團,在報名單上已特別註明自己尚未服兵役,旅行社疏於注意,護照辦下來後一直鎖在公司保險箱,出發當天才交給領隊,當然,阿風的表哥在沒蓋核准章的情況下,是不可能通關出境的。無論是沒有為旅客加蓋核准章,或未發還護照,要求旅客自行加蓋章,皆屬因旅行社的過失致旅客無法成行,因此旅行社只好依團體旅遊契約第14條規定: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並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賠償甲方一定比例之違約金。阿風的表哥是當天到機場才知道去不成,所以旅行社除了退還團費外,又賠償了團費全額的違約金。 然而阿風與靜宜購買的是機加酒的套裝行程,也因此和乙旅行社簽訂了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所謂個別旅遊,是指旅行社不派領隊人員服務,並依旅客的要求代為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或旅客參加旅行社所包裝販賣的機票、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依該契約第10條,乙方(旅行社)應明確告知甲方(旅客)本次旅遊所需之護照及簽證。那麼,就阿風出國所須的手續,乙旅行社是否有盡到告知之責?調處會中,乙旅行社表示,為了避免業務員的疏忽,所有自由行產品的網頁上,都已標有『役男請自行至市公所加蓋核准章』的字句,阿風付清尾款當時拿到的班機和飯店資料表中,也有同樣的說明。會中靜宜坦承,兩人只注意班機時間和飯店名稱,一直到出發當天在機場被攔下來,想打電話找乙旅行社處理時,才首次注意到表列的告知事項。由此看來,旅行社已盡告知之責,至於阿風不知道自己是役男,沒有注意乙旅行社的告知以致無法成行,此非可歸責於乙旅行社,故個別旅遊契約書第11條規定在此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