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菲傭,出國煩惱多!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創業後,因事務繁忙,無暇顧及家務,因此當公司基於業務須要透過仲介公司引進菲籍勞工時,甲旅客也請了一位菲傭NORA幫忙照顧家裡,讓夫妻二人能無後顧之憂的加班。 八十八年底結算後,因公司獲利相當豐碩,甲旅客為犒賞員工,計畫辦理員工旅遊,招待全公司的人前往東澳旅遊,並由秘書擇定由乙旅行社承辦。 由於本團包括NORA在內有五位外籍員工,因此甲旅客在簽約時告知乙旅行社除了辦簽證外,必須為這五位辦理重入境許可。然而繳證件當天,只有NORA帶齊應備證件,而另一位外籍員工已有澳簽,打算自己辦重入境許可,其他三位都忘了帶證件。迫於公司地處偏遠,不好意思要乙旅行社再跑一趟,也怕這三人擔誤了全團的簽證,甲旅客的秘書只好答允自行為這三位員工辦理簽證及重入境許可,並自帶證件到機場。 幸好出關到登機都很順利,大家在東澳興高采烈的玩了五天,行程結束,飛機抵達台灣後,幾乎所有人都出關了,獨獨不見NORA,甲旅客一問才知因乙旅行社的疏忽,沒有為NORA辦理外籍人士的重入境許可,因此她無法入境台灣,隔日須遣送回菲國。雖然乙旅行社負責人在事發當天立即用各種關係設法補救,但礙於規定,NORA第二天還是被遣送回菲國,且不得再申請來台。 乙旅行社對於OP人員一時的疏忽造成旅客如此嚴重的損失非常震驚,因此當場決定為NORA支付回馬尼拉的機票款。次日,甲旅客向乙旅行社主張下列三項賠償:將NORA的行李運送回菲國的費用;NORA在台灣期間應有的工作薪資;甲旅客因NORA缺工致衍生的損失。但乙旅行社表示代付台北至馬尼拉機票款已是最大的誠意,由於雙方協商許久,毫無進展,因此甲旅客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高雄辦事處提出申訴,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本案於本會高雄辦事處召開調處會時,乙旅行社由負責人親自出席,對甲旅客所造成的不便致歉,並說明公司內部處理情形。經本會調處委員溝通後,甲旅客認為乙旅行社有足夠的誠意出面處理此事,同意缺工損失不予索賠,但希望由乙旅行社負擔機票並從尾款八萬元中扣除一萬二千元,包個紅包給NORA,乙旅行社同意,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受聘僱工作的外籍勞工入境後十五日內,須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外僑居留證,於聘僱許可工作期間,如須返國探親或處理急事時,或出境後有再入境之必要者,須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重出入境許可,該許可以核發一個月效期為原則。由此規定可知無論是外籍勞工或是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要再入境時,皆須事先申請重入境許可,否則無法再回台灣。 依國外旅遊契約書第十三條規定,旅行社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即應負責為旅客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故旅行社負有為旅客檢查證照、辦理出入國境所須手續的義務。如身份的特殊性會標示在護照上,旅行社即應為旅客辦理應備證件;但若無法從護照上得知,旅行社須依旅客委託辦理應備證件。 本案中,NORA的菲籍身份在護照上明顯可見,且甲旅客已告知乙旅行社須辦理重入境許可。 依民法五百卅條規定,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受任事宜,如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生損害,應對委任人負賠償之責。 對本團而言,因乙旅行社的疏忽,未辦理NORA的重入境許可,致使其必須在機場留滯一夜後被遣送回菲國,再也不得申請來台,並造成後續一連串費用的產生,以及因NORA缺工所引起的損失,雖有契約第十六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營救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及第二十四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安排甲方返國,並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之違約金。但NORA係遭遣送回菲國,並非遭外國政府羈押,亦非留滯於國外,且受限於法令規定,NORA已無法再回台的情況下,乙旅行社亦無法履行契約之內容安排NORA回台。故本會於調處時,即依委任契約的精神,著眼於損害賠償的部分,期能使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乙旅行社提出負擔NORA回菲國之機票款並致贈慰問金的方案,甲旅客亦同意且不再追究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