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旅客出入境要求,不可輕忽! 一、事實經過 甲乙兩旅客為同一家貿易公司多年同事,甲旅客之妻持有中美雙重國籍身份,為了陪孩子長住美國,今年難得回台灣休長假順便看看親友。甲旅客夫婦趁此機會便邀平時克勤克儉的乙旅客夫婦共四人前往俄羅斯旅遊,遂向丙旅行社報名參加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出發之俄羅斯十二日遊。但因該團未達出團人數,只好由丙旅行社再轉介至丁旅行社出團。 甲旅客和丁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時,告知丁旅行社其妻身份特別,具有兩本護照,旅行社交待四人皆繳交台灣護照以便辦理相關簽證。 出發之前一切順遂,出國當天,甲旅客之妻卻受阻於出境關口,原因是其持美國護照入境台灣,無法持台灣護照出境,雖然甲旅客之妻同時攜帶有美國護照,但因其在台停留期限已過,亦無法出境,甲旅客因妻子無法同遊而玩興全失,也放棄旅遊,無奈下兩人悵然回家。而乙旅客夫婦雖玩興已減仍然出發。 團體第一天住宿漢城,第二天上午預定搭乘韓航班機前往莫斯科,在機場時領隊將登機証發給每個人,由團員分別排隊接受驗證出關。因韓國海關作業較慢,乙旅客夫婦通關時間受到延誤,心想領隊應該會等他們,未料通關後未見領隊在出關處等候。夫妻倆知道班機起飛時間,便匆忙依登機証所示前往登機門,仍未見領隊及其他團員,此時該班機機門已關,即將起飛,雖然乙旅客出示登機証,地勤人員仍拒絕其登機。兩人無法置信自己竟被遺落在漢城機場,驚恐害怕下,語言又不通,透過台北家人找丁旅行社,好不容易聯絡到韓國當地的旅行社,導遊安排他們住進機場附近的小旅館,並告知要四天後才有班機回台灣。 因為旅行社在說明會時曾叮嚀在俄羅斯信用卡及行動電話均行不通,兩者皆不用帶,並且說俄羅斯東西很便宜,也不要帶太多美金,免得超過規定還要申報備查,所以此時身上所帶錢不多。又因乙旅客患有糖尿病及心律不整,大部份的藥品均擺在行李箱,行李已隨團飛到莫斯科去了。在滯留韓國四天三夜期間,一方面擔心病發,在韓國英語又不能溝通,每日枯坐房間內猶如被囚禁,最後由韓國導遊繳清住宿費用並協助其登機返台,原本期待拍幾張聖彼得堡雄偉建築的照片向親友展現一下,到最後竟然連莫斯科都沒去成,落得困窘萬分的面對家人。 再加上乙旅客返台後由別的團員得知該糊塗領隊並未在海關出口協助等候及清點人數,甚至在飛機抵達莫斯科時,還未察覺掉了人,等到團員向他反應後才點名,等確定掉了人後居然一把鼻涕一把眼淚說自己是因為生意失敗,婚姻不幸,為了推卸責任,軟硬皆施,竟要團員簽字作偽證說他有點名。團員因礙於人在俄羅斯,語言不通,人生地不熟,怕再被領隊放鴿子,因此不得不簽。乙旅客對這名不負責的領隊真是惱怒不已,聯絡了連國門都沒出成的甲旅客夫婦一起向丁旅行社要求退還每人團費各肆萬壹仟元未果,這兩對倒楣鴛鴦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 二、調處結果 開協調會時,就甲旅客之妻部份,丁旅行社表示旅客未告知旅行社其持美國護照入境,旅客自己也未注意其美國護照停留期限已過,導致既不能以台灣護照出境也無法以美國護照離境。丁旅行社只願退回部份費用,至於甲旅客因夫妻情深而自己放棄旅遊,丁旅行社不願退費。由於甲旅客自認事前對相關入出境規定亦不甚了解,在協調後,對賠償金額則不再堅持,同意以部份退費的方式和解。另乙旅客夫婦方面的損害,因為是領隊的失責所致,丁旅行社願意退回兩人全額團費。乙旅客顧及丁旅行社損失也頗巨,同意接受退費,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根據旅遊契約第十三條規定,「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因此,丁旅行社應負起檢視甲方證照之責。甲旅客雖不知需持同一本護照入出境之規定,但已盡到告知自身持有二本護照情形之義務,丁旅行社卻未有專業之警覺,詳查旅客持何種護照入境台灣,顯有過失。因此,依旅遊契約第十四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甲旅客可請求賠償。 現今國人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士非常多,如本案情形在糾紛之案例中亦發生多起,足見旅行業者對於外國籍與雙重國籍人士辦理證照之注意仍有待加強。依外交部相關規定,國內外旅客進出我國國境均須持用同一本護照,不得持用二種護照交互使用。另不論在臺灣地區有無戶籍,凡持外國護照入境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境,且以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在臺辦理戶籍登記或恢復在臺原有戶籍。而本案中,甲旅客之妻持美國護照以停留簽證入境台灣,若需延長簽證之停留期限,除非其係持停留期限六十天並『不得延期』戳記之簽證者外,否則可逕洽停留地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延期。 至於本案中乙旅客夫婦被遺落在漢城機場,迫使去不成俄羅斯,據旅客描述主要是因為韓國海關通關作業太慢,但若領隊能及時發現乙旅客兩人未上飛機,即刻向地勤人員反應,可能航空公司會協助處理,也許可避免發生掉客人的烏龍事件。本案這名領隊更離譜的是竟為了推卸責任,要團員簽字作偽證說他有點名,姑且不論法律層面,就道德方面,這名領隊實在有違職業道德,嚴重的破壞了領隊人員及旅行業的形象。旅行業在任用領隊時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