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入國許可」是啥米碗糕? 一、事實經過 美國籍的甲旅客服務於某跨國企業,因為工作的關係必須派駐在台,故申請了中華民國的居留簽證。沒想到一住多年,不但工作順利,還娶了台灣老婆,每逢休假二人就到各地自助旅行,生活十分寫意。今年夫妻倆計畫利用年假到大陸旅遊,因乙旅行社的江南行程以美食之旅為號召,對於愛好中華美食的甲旅客特別有吸引力,於是甲旅客夫妻二人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出發的江南七日遊。 由於甲旅客仍持有美國護照,故乙旅行社承辦人陳君告知甲旅客須以美國護照辦中國簽證進大陸;其妻則是以我國護照辦理台胞證進去。當時距離出團日仍有十來天時間,因此甲旅客夫妻二人皆將護照交給陳君,委託其辦理簽證事宜。甲旅客第一次參加旅行團,想到可以不用自己打點證照機位問題,頓感輕鬆且滿心期待這次旅行。 出發當天,甲旅客從送機人員手中取回自己的護照準備通關時,卻受阻於出境關口,原來證照查驗人員發現甲旅客所持的護照上並無上次入境台灣的記錄及重入國許可,出境後,除非在我國駐外單位重辦簽證,否則將無法再入境。甲旅客夫妻倆想盡辦法試圖補足證件上的問題,但雖然向官員出示居留證,並請同事傳真舊護照的入境資料,但少了重入國許可,終究徒勞無功。無奈之下,證件沒問題的妻子先隨團成行,甲旅客一個人留下來。 團體中有人沒走成,卻因陳君帶團出國去,乙旅行社完全無人聞問,連甲旅客要求乙旅行社幫忙安排第二天的機位好跟上行程,並保留回程機位,好隨團返國,乙旅行社的反應都十分冷淡,並告訴甲旅客是他自己沒弄好證件,不是乙旅行社的錯。甲旅客只好委託他家旅行社另開去程機票,並到住所轄區警察局外事課辦理重入國許可。好不容易證件機票都辦妥,趕去和妻子會合時,甲旅客才發現回程機位早就被取消了。 自此幾天,甲旅客只好一路上每到有電話的地方,就不斷的詢問是否有機位,好不容易才得以在同一天回國。總計下來,甲旅客為了這趟行程所付的費用,除了團費,還多了單程機票款及來回機場、辦理證件、取機票的車資、確認機位的電話費。 回國後,陳君曾代表乙旅行社向甲旅客表達道義上的慰問,但仍堅持這是甲旅客自己沒處理好證件狀況才會衍生後續問題,不願依甲旅客要求賠償額外支出的費用,甲旅客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於調處會中,甲旅客強調就所列出之額外花費,每一筆都是經過多方比價,試圖節省而來,且不包括在酷熱的天氣下往來奔波的精神上勞累。經本會調處委員核算後,甲旅客並未多報額外支出之費用,至於乙旅行社未提醒甲旅客應備證照,確有疏失。經協調,乙旅行社同意就甲旅客因此所受損失賠償三分之二款項。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或我國國民持有雙重國籍的人愈來愈多,旅行業從業人員如果不諳相關規定,可能白忙一場之後又面臨旅客求償。實際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三條規定,如確定所組團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因此,雖然定型化契約中,因旅客身份特殊而必須辦理之手續,未強制旅行社代辦,但旅行社負有檢視旅客證照,並告知旅客應注意事項之責,在旅行社未盡告知義務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旅客得請求因此所受損害賠償。 外籍人士欲參團出國時,旅行社須檢查旅客簽證種類及效期,否則如回程時因效期不足被拒絕入境,必須到我國駐外單位重新申請簽證,才能再入境。對於持居留證的外籍人士,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重入國許可。另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作業規定,重入國許可應於出境前申請,一般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主管單位會同時發給多次使用之重入國許可,並黏貼於申請人護照儘前頁次,並依核准內容加蓋章戳(含外事專用章、使用次數章、英文日期章等)。重入國許可的效期與外僑居留證效期相同,效期內出入國之次數不限。 為了避免如本案中甲旅客無法出境的困擾,旅行社最好提醒旅客檢查自己的重入國許可。另應注意的是,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二條規定,年滿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本案中,甲旅客是以美國護照辦理我國居留簽證入境,多年來自助旅行的經驗,讓甲旅客對外籍人士入出境的規定可謂相當了解。卻因第一次參團,以為告知乙旅行社自己持美國護照,其他的旅行社就會處理,或旅行社至少會告知要準備些什麼。但乙旅行社未依專業詳查甲旅客的證照狀況,又未協助處理後續事宜,以致於甲旅客為了跟上團體,花費了比團費高出許多的金錢,乙旅行社仍應負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