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證件未辦妥,整團取消,可以嗎﹖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想帶其子前往日本旅遊,便詢問親友有無共同出遊的意願,幾通電話打下來,其中一友人同意也帶小孩一同前往。甲旅客預定的出發日期為88年12月24日,由某一友人口中得知以前一位好友A君在乙旅行社上班,A君隨即為甲旅客等5人選定12月24日,出發的日本三大主題7日遊行程。甲旅客等人住在桃園,A君數度往返台北至桃園收件、簽約,但因彼此為熟識的朋友,A君也儘量讓甲旅客等方便。因甲旅客的小孩護照已過期且又接近服兵役的年齡,甲旅客特別詢問此時辦護照是否來得及,因當時才12月12日,A君請甲旅客放一百二十個心。20日A君前往甲旅客處收尾款,甲旅客詢問24日是否可如期出發,A君仍答覆一切順利。豈知22日卻接到乙旅行社通知,甲旅客小孩的護照尚未辦妥,確定無法出發,因此甲旅客也不出去了。而同行的友人也是基於甲旅客的邀約才要出國的,該友人及小孩當然也不去了。 A君認為就算不去也只有甲旅客與其子有理由拒絕,其餘3人應照常出發。最後雙方協商的結果為乙旅行社退還甲旅客等人的團費,此一日本行就此取消。隔了幾天,A君先返還三個人的團費,甲旅客也先轉交給其友人,甲旅客屢次詢問A君何時要將其餘款項交還,A君總是說馬上匯款,但拖了近1個月還不見款項匯入帳戶內,甲旅客遂以存證信函正式請乙旅行社於限期內將款項返還,否則將就乙旅行社違反契部分依規定求償。 幾天後A君透過另一友人送了張支票給甲旅客,但甲旅客發現金額少了15000元,經詢問A君為何金額有誤,A君答覆原團體是交由丙旅行社出團的,甲旅客等人臨時不出發,丙旅行社依慣例扣了每人3000元取消費用。甲旅客認為當初已經約定好團費全部返還,雙方互不主張違約賠償,但A君答覆當初原是想儘量向丙旅行社爭取不要扣款,但經溝通而旅行社堅持扣取消費,且就算乙旅行社確實因證照未辦妥導致甲旅客及其子無法成行,乙旅行社也只有對二人違約,乙旅行社對甲旅客同行的友人等3人並無違約的情形產生,因此另3人應依約出發才是,但甲旅客等人要求5人一定要同時出發始願成行,堅持取消行程,若當真依契約規定辦理,甲旅客等人還要補交一位違約金給乙旅行社呢﹗故這筆費用仍應甲旅客等人吸收。 甲旅客則表示當初簽約契約上的甲方是「甲旅客等5人」,而甲旅客也曾口頭告知這一次一定要5人同時出國,因此對任1人違約,就等於對5人違約,甲旅客當然可要求解約不出發;就算是要扣費用,也應就其友人部分扣除,怎可扣甲旅客及其子之團費?A君卻表示沒甚麼對一人違約就算是對全體違約的情形,反正總數就是要扣15000元。 二、調處結果 經過品保協會召開調處會,A君依照雙方先前協議退還甲旅客所繳團費,丙旅行社取消費用由乙旅行社自行吸收,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依據國外旅遊契約書第十三條規定,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旅行社)應即負責為甲方(旅客)辦妥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應即退還甲方繳付之所有費用。今乙旅行社因內部作業疏忽未及時辦妥甲旅客小孩的護照,依規定甲旅客可主張退還款項,甚可依契約第十四條之規定要求違約賠償,就此部分甲旅客與乙旅行方面皆無異議;有爭議的,乃與甲旅客同行的其餘3人。乙旅行主張:因公司作業有誤,甲旅客要求與小孩2人解除契約可以接受,但甲旅客同行的友人並無任何證照方面的問題,仍應按時出發,今該3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成行,乃旅客違反契約規定,原本應依契約二十七條規定賠償旅行社違約金才是,但A君為旅客權益著想,當然想儘量配合甲旅客等人的要求,爭取全額退費,但因團體交由丙旅行社出團,丙旅行社也是依慣列沒收定金,既然丙旅行社無法通融,該筆取消費用自應由旅客負擔。起初立即返還3人團費乃是為了讓甲旅客能先對友人有所交待,其款項也曾告知因資金調度可能遲此歸還,但甲旅客不斷以電話催討,影響A君及乙旅行社上班正常作業,因此才堅持扣15000元的取消費用。甲旅客因為小孩證照未辦妥可以要求5人都取消行程嗎?這就要看旅遊契約是否為可分之債。 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受之。簡單的說,可分之債,就是分開給付並不會影響債務的本質及其價值而言。一般旅遊成員的增減並不造成旅遊本身及其價值的改變,例如公司員工旅遊,某團員臨時無法成行並不會影響到其他團員及行程的進行,因此就此一部分而言,契約是屬於可分割的;但某些情形下,如新婚夫妻度蜜月及父母帶未成年子女出國等情況,如缺少任何一方可能影響出國目的或失去其價值,或經雙方特別約定者,則屬不可分之債。今甲旅客在接洽此旅遊就是其為主,其友人乃陪同他出國,故甲旅客在簽約時就口頭告知此次要5人同遊,並在契約上簽約一方寫明「甲旅客等5人」,因此甲旅客與乙旅行社此份旅遊契約在團員部分已因特別約定變為不可分割的債務,雖乙旅行社及A君主張書面契約未載明「5人須同時成行」,但因口頭約定仍為契約之一部份,乙旅行社自應該受口頭約定的拘束,故本例中甲旅客等人確可要求5人同時解約,乙旅行社不得拒絕。 又乙旅行社及A君稱15000元取消費乃丙旅行社所沒收,但乙旅行社事前既未告知團體將轉由其他旅行社出團,且甲旅客亦未與丙旅行社契約,故此一取消費乙、丙旅行社之間之問題,甲旅客自無須負擔該取消費用之必要。後續退費作業乙旅行與A君確實也有違誠信原則,才會造成甲旅客與A君二人朋友關係惡化,造成今日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