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漏辦法簽,旅客自力救濟。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夫婦二人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的荷比法八天旅行團,在搭了近二十個小時的飛機抵達法國機場時,卻發現乙旅行社作業人員疏忽,未替甲旅客二人辦理法國簽證,致使甲旅客二人因無簽證被法國海關人員阻止,不准進入法國。當時乙旅行社領隊馬上打電話回台灣請示公司如何處理,但還是沒辦法,唯一的方法,就是搭原機返回台灣。 甲旅客等二人也無計可施了,也只好接受搭原機再返回台灣。在機場時領隊說,因為外面有團在等她,無法陪伴甲旅客辦理登機手續,由航空公司駐法國機場人員陪同辦理,而航空公司人員告知甲旅客二人如原機遣返,須再補票價差額。 甲旅客當即詢問領隊,是否應由該公司負責支付,領隊告知要由公司決定才知道,至此甲旅客二人已有心理準備,即須自負票價差額,而後原機被遣返台灣。甲旅客二人由航空公司人員處得知,如甲旅客遭原機遣返,航空公司可能會被法國海關罰鍰,而旅行社也須依旅遊契約負擔賠償旅行團費一倍之違約賠償責任。 而甲旅客二人想,搭了近二十個小時的飛機,又在機場折騰了大半天,又須再搭近二十個小時的飛機回台灣,實在不是甲旅客二人體力所能負荷,因此甲旅客決心自己想辦法,經多次與法國航警高級主管以英文溝通,並解釋原因,終於同意給予甲旅客二人簽證。 甲旅客隨即通知航空公司人員陪同辦理法國簽證,入境後由航空公司高級主管開車送至子彈列車車站,搭火車由法國至比利時,再搭計程車到旅遊團住宿的旅館,抵達時已是晚間七點多左右,終於與團體會合上。至此所有交通費用,包括火車、計程車及餐費,均由甲旅客自行負擔。 甲旅客二人對乙旅行社疏忽未辦法國簽證,致使其在法國機場飽受驚嚇,雖經其本身努力得以進入法國,但已影響旅遊興緻,返台後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由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未旅遊部分、交通費、餐費等每人新台幣貳萬元,二人合計新台幣肆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依國外旅遊契約書第十一條規定「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應即負責為甲方辦妥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訂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因此乙旅行社應負責為甲旅客二人辦妥法國簽證,並於出發前向甲旅客二人確認簽證已辦妥。今因乙旅行社承辦人員疏忽未辦簽證,又未於出發前向旅客確認,以致無法事先得知,乙旅行社顯然有違善良管理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份旅遊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下一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前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遊時,乙方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差額之違約金。 依此則對於甲旅客二人比利時部分行程未完成,乙旅行社應退還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除此之外,旅客等二人所支付之交通費、餐費等亦可向乙旅行社請求。至於航空公司未能檢查出甲旅客二人無法國簽證,而讓甲旅客二人登機,航空公司除須負責遣返旅客外,還會被航空站處以罰鍰。本案信賴甲旅客有能力與法國官方極力溝通,並取得簽證,終能追上團體,使損害降至最低,否則,旅行社就賠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