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過期了,誰的錯﹖ 一、案例事實 甲旅客與朋友二人由於長年在美國讀書,因此一向自已安排旅程到各地旅遊。回台灣後因工作繁忙,決定參加乙旅行社舉辦的12月26日出發的美西團。甲旅客並於12月11日親自到乙旅行社刷卡繳交自已的團費30500元,並以「甲旅客(姓名)等二人」之名義簽定旅遊契約書。當時乙旅行社承辦人員詢問甲旅客是否需辦護照及美簽時,甲旅客告知自已持有綠卡,朋友已有美簽,不須再辦證件。乙旅行社承辦人員心想既然證件都有了,客人又要自已帶證件到機場集合,遂要求甲旅客再以電話告知二人護照上英文姓名,好開機票。 之後甲旅客的朋友也以傳真方式刷卡付費,由於乙旅行社並未針對此團特別召開說明會,因此雙方僅以電話聯絡出團事宜,乙旅行社承辦人員也沒有再要求甲旅客傳真護照及簽證以做檢查。到出發當天,甲旅客二人辦理Check-in時,卻被航空公司檢查出甲旅客的朋友護照過期,無法出境。二人因此都取消行程,並在返回台北之後立即向乙旅行社反映。 當時經過一番討論,乙旅行社表示原則上同意讓甲旅客延至隔年3月份再參加美西團體,甲旅客並將朋友的過期護照交給乙旅行社重辦。但是乙旅行社計算後發現甲旅客當天取消所衍生的費用相當高,因此,當甲旅客於1月中再向乙旅行社詢問重辦護照進度時,乙旅行社告知無法安排甲旅客二人再參團。甲旅客二人認為既然參團就是希望旅行社能代辦所有事宜,結果卻在護照上出問題,對乙旅行社未檢查兩人證照致無法出國旅遊感到不滿,因此向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扣除每人5000元的取消費後,退還甲旅客二人其餘團費51000元。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可分三個問題討論, 一、是旅客所繳團費是否包含辦理出國所需證件之費用; 二、是對於表明證件自理的旅客,旅行社就其證件是否仍負有審查之責; 三、簽在同一張契約中的數人,若其中一人因旅行社的過失無法成行,其他人亦拒絕成行,並請求旅行社賠償所有人違約金時,應如何防免此狀況。 在旅遊契約第九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中規定甲方(即旅客)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即旅行社)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本件糾紛中,甲旅客即依該條文主張所繳團費30500元包含美簽及護照費用,乙旅行社既收取此部份費用即對旅客之證照負有代辦及檢查之義務,乙旅行社承辦人員得知甲旅客二人已有美簽後,疏於要求旅客交付證照給旅行社檢查,致旅客於出發當天無法成行,要求乙旅行社僅能收取每人5000元之取消費,退還其餘團費。 就旅行社的立場而言,甲旅客至公司付款,以一般從業人員作業流程,必會對證照辦理、效期及是否交付乙旅行保管證件做一確認,但雙方言語上的表達於事後已難以求證,乙旅行社因此於調處會中為了照顧旅客,同意依甲旅客之要求退還大部分團費。然而如果能在訂約之初,於旅遊契約第五條團費金額部份加註證照費用不含在內及旅客自負證照檢查義務之約定,當可避免日後之爭執。 目前實務上,家族或朋友同行時,為了作業上的方便,通常以「***等人」方式簽定旅遊契約,但是當其中一人因旅行社的過失無法成行時,以最近法院曾做的判決來看,若其他人以一部分人成行無意義拒絕成行時,判決傾向於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至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份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規定,旅客得請求旅行社賠償所有人違約金之。因此,旅行社最能分別和旅客簽訂旅遊契約,雖然麻煩,但是可以避免一人出問題,連帶也影響其他同行的團員,旅行社無端還要負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