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很特殊,去印尼要簽證!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6人是認識了35年的老同學,平時大家散居美國、加拿大及台灣各地,難有機會6人共同聚會。此次剛好大夥都能挪出時間聚在一起,有人提議不如一同前往國外旅遊,而甲旅客中有1人因連續幾年參加乙旅行社辦理的國外旅行團,覺得該公司服務及旅遊的品質等方面都不錯,眾人便決定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87年11月16日出發的巴里島5日遊行程。 在接洽過程中,雙方都是以通電話及傳真的方式商討旅遊的內容。甲旅客等曾詢問是否要先拿護照辦理簽證或其他手續?乙旅行社承辦人則回答國人前往印尼巴里島是免簽證,只要護照未過期且效期是在半年以上即可順利成行,甲旅客等人在確認6人護照效期皆在半年以上後,便通知承辦人員前來收款,而承辦人前來收款時則要求甲旅客代表簽署一份證照自理的切結書,表示屆時如果甲旅客本身的緣故遺失或未帶護照時,乙旅行社將不負賠償之責。在口頭提醒旅客注意事項及交付行李牌等程序,業務員完成收款的任務便返回公司,但並未與旅客簽訂國外旅遊契約書。 出發當日,在與領隊會合後,繳交護照給領隊辦理Check-in手續, 眾人便前往餐廳用餐,待用完餐在領隊規定的集合時間回來時,領隊告知甲旅客中有2人無法隨團出發。仔細詢問,領隊回答因該2位團員的護照是我國駐外單位在國外所核發(屬開頭的護照),持此種護照前往印尼時必須辦簽證始得入境。 甲旅客等人表示承辦人員根本沒有提醒會有種情形發生,並詢問領隊是否有補救的方法?在經過一番努力後仍是毫無進展,甲旅客便決定6人都不出發,表示將延期再去。此時領隊不置可否,也未提及是否會產生任何損失,只交待甲旅客等人回台北與公司聯繫後,便去處理其餘團員出國的手續了。 返回台北後與旅行聯繫,甲旅客等人要求改參加隔天出發的團體,承辦人員表示將盡力安排2天內再度成行,經過1天的聯繫,承辦人表示團體客滿,無法安排近日出發,次日甲旅客等親自前往乙旅行社商量後續處理事宜時,承辦人竟改口不得延期,並欲沒收全部費用。 經過數小時溝通無結果,雙方數日後再度協商,最後乙旅行社表示就2位護照出問題的團員同意退費,但其餘4位則無法退款。甲旅客等無法接受此一結論,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要求予以調處。 二、調處結果 品保協會在受理甲旅客等人之申訴後邀集雙方召開調處會,經充分溝通後,乙旅行社提議甲旅客等人在1年內,本人再參加該公司之任何團體,得抵扣團費每人新台幣(以下同)6500,元甲旅客等人接受該建議,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俗語說:「隔行如隔山」,不同行業的人很難完全掌握其他行業的專業訊息,因此最保險的處理態度,就是信任專業,讓專業人員為您服務。旅行業將交通、住宿及行程景點以專業的規劃串聯結合起來,使旅客能以低廉的價格,享受到高價值的旅遊內容,在短時間內遊歷到某個國家或地區的重點精華所在。而旅行業既是專業商,也有其義務將必要的旅遊資訊,提供給委由他們辦理相關事項的旅客,讓旅客能順利的完成他們的旅遊計畫。 本案例中,甲旅客等人報名參加乙旅行社之巴里島旅遊團體,對於如何才能順利成行、應辦理什麼手續及準備何種資料,乙旅行社自應本於專業主動提供旅客必要訊息。依國外旅遊契約書(以下簡稱旅遊契約)第13條規定: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應即負責為甲方辦妥護照及旅程所需之簽證,依照目前的規定,一般國人前往印尼旅遊並不用辦理簽證,因此乙旅行社應確實為旅客辦妥護照,或確認旅客所持之護照是否仍在規定的效期內。 又因乙旅行社乃專業商,對於國人前往印尼旅遊在證照上是否有特殊規定,乃屬於旅行社專業範疇應注意之事項。甲旅客中有人員持有我國駐外單位核簽「X」字首的護照進入印尼境內必需另辦簽證得規定,甲旅客等人並不知悉,乙旅行社方面承辦人員僅以電話詢問甲旅客等人護照有無過期,並未實際檢查或請旅客傳真甲旅客等人的護照,所以未能事先得知旅客持有「X」字首護照,無法先予辦理簽證,以致該2名團員無法順利成行,這部分乙旅行社難辭其咎。 雖然業務員曾要求旅客簽署「證照自理」之切結書,但該書面也僅能就因可歸責於旅客本身之事由所造成之結果,旅行社得免除一定之責任,並不會將旅行社就其專業商應盡義務與責任完全免除,因此二位護照有問題的旅客,旅行社並不能完全免責。 至於其他4位團員的部分,首先,旅行社並未主動與旅客訂旅遊契約,違反了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依法主管機關可予以行政處罰。而旅遊契約第27條規定「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之100%」,乙旅行社初即以此規定,拒絕退還甲匠客中其他四位員費用。 但乙旅行社既未與甲旅客等人訂契約,甲旅客等人如何能得知有此規定?乙旅行社又有何立場去主張依契約來辦理,雖其仍可依民法解除契約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領隊在發現2位團員無法成行,其餘4位證照無誤的團員也表示不擬出發時,也應主動先告知旅客如拒絕成行將有何損失,更何況該團體正巧只有15人,少了甲旅客等6人將造成團體本身極大的損失。 但領隊人員竟然讓甲旅客選擇6位皆不成行,導致乙旅行社該巴里島團體嚴重虧損,才會造成公司方面在先前的協商部分無法同意退款給甲旅客等人。 其實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乃是保障旅客與旅行社雙方的權益,也明白規範了契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部分業者仍未確實與每位旅客簽定契約,或基於是老客戶長期的信任,或是因業務上的疏忽並未執行,當團體順利完成時與旅客間是相安無事皆大歡喜。 但以現今消費者意識高漲及相關法規愈來愈完備的社會現勢,一旦與旅客發生糾紛而未簽訂契約,吃虧的往往是旅行業者,不但會造成業者本身的困擾,也將遭到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如不幸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更可能損及旅客與旅行業者本身之權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