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行程如經約定,旅行社仍需負履行責任!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夫婦二人,參加由丙旅行社招攬乙(綜合)旅行社主辦,於八十一年三月二日出發之東澳九天旅遊團。甲旅客欲藉此行旅遊之便,順道探望其在澳洲居住之親威,故甲旅客於報名之初,即要求丙旅行社業務人員,代為申請較長時效之澳洲簽證,以便渠等於旅遊行程結束後,延留澳洲探親五十天;丙旅行社人員遂將甲旅客之特別要求事項,轉告乙旅行社相關承辦人員。甲旅客依照乙旅行社之通知,參加行前說明會,雙方於說明會中仍提及有關延留探親事宜,乙旅行社人員復以沒有問題,已訂妥回程機位,並以甲方未隨團返國為由,依所搭乘之華信航空公司規定,應另繳納機票差額,每人3000元,甲旅客遂如數繳納。 詎料甲旅客於抵達澳洲後,才發覺他們的簽證僅能停留一個月,經於當地辦理延期居留手續,每人額外花費澳幣100元(約合新台幣2000)及提保證金後,方得延留探親,返台後向本會提出申訴。 二、案例分析 甲乙雙方原簽訂東澳九天包辦式旅遊契約,則甲方給付旅遊費用,乙方提供符合契約內容之旅遊,雙方各負履行責任。唯甲方主張行前互訂特別約定,應滿足甲方於行程結束後,延留五十天探親之要求。乙方既額外收取機票差額,則足證乙方已承諾甲方有明確之特別要求。 乙方既收取甲方機票差額,則甲乙雙方在包辦旅遊承攬契約外,另成立了委任契約,乙旅行社雖然主張,簽證核准權限非旅行社所能掌控,概依當地政府移民局核定,唯於本會函詢澳大利亞駐台商工辦事處,該處函復,乙旅行社所提申請案中,並未特別申明甲旅客等需停留五十天以上,乙旅行社僅附上該團行程表,該處依乙旅行社所提,核准甲旅客等停留一個月並無違誤。又乙旅行社主張澳洲簽證停留期間,概依入境時,移民局官員所核定,但本會詢問多方瞭解,並無此規定。依民法第五四四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乙旅行社以明知甲旅客需延留五十天,而代甲旅客提出澳洲簽證申請表中,未依前述需要提出申請,則乙旅行社在本案處理上,顯然有所過失,對於甲旅客於澳洲當地申請延期拘留所額外花費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三、調處結果 甲旅客自始即未要求金錢上賠償,其主要目的係提醒旅行社正視此類問題,以免再次犯錯延誤爾後出國旅遊之旅客,唯本會仍建議乙旅行社應予適當之賠償,經乙旅行社向甲旅客道歉後,並致送每人1000元補償金後,甲旅客宥恕乙旅行社,雙方達成和解。 四、注意事項 旅行業者往往主觀認定,旅客行程之外之需求,並非旅行社必得完成之任務,唯在本案中,乙旅行社在說明會中,並未事先告知甲旅客,其簽證僅得停留一個月,且原向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所提之申請表件中,並未依甲旅客之要求,註明需延留五十天,因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旅客並未就行程中之食宿、交通、旅程、遊覽項目等提出申訴,僅就契約中之特別約定要求事項提出索賠,對乙旅行社而言,契約中主要約定事項已然履行,卻因作業過程中稍許疏失而另負損害賠償責任,堪稱遺憾,所幸賠償金額不高,尚未造成鉅額損失,在此呼籲業者,重視作業中各種過程,以免疏失且予旅客不良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