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出入境條碼疏忽未辦妥,旅行社難辭其咎! 一、事實經過 A君一家四人訂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在羅馬辦理移民面談,經洽詢委託B旅行社代為辦理出國手續,B旅行社告以需A君全家護照、相片、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又因A君為國營事業員工,需附其服務單位同意之出入境申請書及移民面談通知單影本,以便辦理義大利簽證,A君將上述資購送達B旅行社承辦人員。事後A君經詢問得知菲航機票最經濟,乃委請B旅行社代為辦理菲律賓簽證,十月六日,B旅行社通知A君一切手續皆辦妥,隔日A君前往B旅行社繳納費用並取回護照、義大利及菲律賓簽證,未料十月十六日A君一家四人準時至機場辦理登機報到時,航空公司櫃台小姐發現只有A君辦理出入境條碼,其餘家人皆無條碼,故無法成行,經與B旅行社聯絡,趕辦護照出入境條碼,且因原訂菲航公司更改時間無法劃得機位,只好由乙方代訂國泰班機台北-羅馬單程機位,遲延二天出發,因此所產生之機票費用及趕辦護照出入境條碼費用合計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元暫由B旅行社墊付,A君主張B旅行社未辦妥護照條碼應負擔上述費用,B旅行社則以A君未明確告知護照條碼,拒絕負擔全部費用,待A君返國後將此糾紛提請品保協會調處。 二、案例分析 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確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A君擬辦出國業務,乃全權委託B旅行社代為處理,B旅行社允為處理,雙方成立了委任契約,且一般旅行業代辦證件及代訂機票,均係收受報酬,B旅行社即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 受任人B旅行社處理委任事務並依委任人A君之指示(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本件A君當時委託B旅行社「代為辦理出國手續」,一般而言含代辦護照、簽證、代訂機票及B旅行社委託其辦理其家人三人之護照代訂飯店等,本件A君未明確指示B旅行社須代辦其餘三人之護照出入境條碼,致B旅行社在不知情況下未辦妥其護照出入境條碼,但B旅行社係一旅行業,本於專業知識,應知曉代辦出國手續須辦妥一切證件方可成行,B旅行社既收了A君等人之護照,並允為辦理簽證及代訂機票,且A君又表示有關出國手續全權委託B旅行社,B旅行社理應為其檢查護照出入境並為其辦妥,卻因疏忽未辦,顯然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對此造成A君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 B旅行社將完成之委任事務交予A君,A君應可立即檢查卻未檢查,若A君先行檢查即可發現其餘三人未辦妥護照出入境條碼,距出發日尚有近十天時間,應可趕辦妥護照條碼而如期出發,如此則不必另購機票及趕辦護照條碼,減少損失之發生,對此A君亦有疏忽。 三、調處結果 A君負擔去程機票費用三分之一合計新台幣參萬陸仟零貳拾元,其餘由B旅行社負擔,雙方達成和解。 四、注意事項 近年來因護照出入境條碼疏忽未辦妥所生之糾紛不少,往往造成旅客無法如期出發,損失不貲,旅行社應特別注意,必須仔細檢查其證件,並將應辦事項列明,也請旅客自行檢查一遍,以免掛一漏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