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張冠李戴,強渡關山難過關!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報名參加乙旅行社舉辦於八十一年八月三日出發之歐洲十七天旅遊團,團體於八月九日由瑞士進入義大利時,乙旅行社領隊以未隨團之他人簽證資料頂替甲旅客,義大利邊境義大利警察以本人面貌較資料所戴年齡相差過大,請甲旅客出示護照,經查明發覺係冒名頂替後,將甲旅客帶至辦公室詳查,經冗長詢問盤察後,將甲旅客有關資料輸入電腦,全團亦因此而遭拒入境。乙旅行社領隊遂將團體再帶回瑞士,原訂於義大利五天四夜行程,遂以瑞士奧地利等地行程替代之。甲旅客於返國後,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訴,觀光局轉請品保協會調處。 二、案例分析 旅遊契約第八條第一項前半段規定:「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時,旅行社應即負責為旅客辦妥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訂妥機位及旅館。」另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使旅客因簽證問題無法入境時,旅行社應安排、負擔旅客至次一旅遊地,等待與其他團員會合,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旅客返國,旅行社應退還旅客未旅遊地部份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則乙旅行社既收取甲旅客之團費及各種資料,即應為甲旅客辦妥各旅遊國家之簽證,而乙旅行社明知甲旅客之義大利簽證並未辦妥,且未於行前明確告知,讓甲旅客於國外遭盤察時始發覺渠係以冒名頂替方式入境,依前述二條之規定,乙旅行社自應退還甲旅客該義大利五天四夜部份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又乙旅行社因本團遭義大利拒絕入境後,隨即將團體再帶回瑞士,並以瑞士,奧地利等他行程替代之,因此而額外花費頗多費用,雖乙旅行社主張,前述替代行程之安排,係經由領隊與團員共同商訂,惟領隊並未於當時,請求旅客簽立同意書,聲明拋棄義大利部份未履行之賠償請求權,故依旅遊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旅行社未依本契約預定之旅程,致使旅客留滯於國外時,旅客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全額負擔,旅行社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故乙旅行社很難主張曾安排替代行程而免除賠償責任。 三、調處結果 甲旅客係公務員,且屆退休年齡,深恐因本案而影響其公務員身分暨具領退休金權利,故要求乙旅行社具函保證,渠不會因本案而影響及上述權利,如有損害,乙旅行就應負賠償責任;另甲旅客未曾去過義大利,亦擔心因此而再次申領義大利簽證時會受影響,乙旅行亦同意付費再幫甲旅客申辦義大利簽證;最後,由於義大利行程未履行,乙旅行社同意賠償甲旅客5000元,至此,雙方達成和解。 四、建議事項 最近,有關義大利簽證問題而發生之旅行糾紛時有所聞,朮其是義大利簽證常有些不合理之規定,諸如限制團體應由其所指定地點或城市進入義大利,如有違反則有遭拒絕入境之可能。又本案之申訴人申請簽證之資料,因係透過第三人轉交旅行社,因資料取得較晚,而無法於行前辦妥義大利簽證,旅行社應事先告知旅客實情,並商量因應之道,以免事發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國外如有突發事故而無法依約履行時,領隊應本旅遊契約之精神,做有利於雙方之處理,最重要的是,雙方商量妥當後,應當場簽立同意書面等書資料,以免回國後,旅客重行提出理賠之要求。又我國旅行業及領隊千萬不要認為外國移民官員不容易識別我國人之面孔,而以冒名頂替之方式闖關,此種行為不僅構成違反他國境管法令,使其關係人受處罰,而且將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規定而被處罰。更嚴重者即損及我國形象,應該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