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簽趕辦倉促,旅客吃閉門羹!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夫婦二人於81年12月7日報名參加乙旅行社主辦於81年12月18日出發之新港6日旅,並繳交所有證件,辦理護照及香港簽證,旅行社承辦人員口頭表示絕無問題,但12月21日早上,旅行團在新加坡準備搭乘國泰8點40分班機時,甲旅客夫婦二人方知其香港簽證未辦妥,所有其他團員在領隊帶領下搭機前往香港,獨留甲旅客夫婦二人停留新加坡機場,最後在當地導遊協助下,由新加坡搭乘11時30分班機直飛台北,但因領隊未察,將該二位旅客行李逕行隨團運抵香港而無人領取,旅客回台後找不到行李,事後經旅行社協助,由國泰航空公司通知甲旅客夫婦至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取回,甲旅客夫婦二人申訴本會就未旅遊香港部份及行李部份處理不當,要求乙旅行社合理賠償。 二、案例分析 旅行社招攬旅客出國旅遊,其中行程安排、食宿及辦理出國手續等,經旅客同意,報名繳費後,雙方即成立承攬契約,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乙旅行社於契約成立後,即應負責辦理出國所需手續及安排旅遊行程,不但應如期出發,同時還應按當初契約內容的行程、品質及價值,履行契約(民法第492條),若因可歸責於承擔人之事由,致旅遊內容發生瑕疵者,定作人旅客可以向承擔旅行社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倘旅客因瑕疵蒙受損害時,還可以向承擔旅行社請求賠償。 甲旅客參加之行程為新港旅遊團,辦理香港簽證亦為契約之一部,乙旅行社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其辦妥香港簽證,使其順利完成旅遊。就本件糾紛而言,香港簽證一般正常需二個星期的工作天,由甲旅客報名參加日起至出發日止,約有十天可利用,若再加上在新加坡停留三天,整個看來,時間仍然非常急迫,乙旅行社承辦人員以其專業知識,應將申辦香港簽證所需工作時間,事先告知旅客,由旅客選擇參加與否,但乙旅行社並未事先告知,仍然承諾旅客參加12月18日新港旅遊,乙旅行社顯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導致甲旅客夫婦未能隨團入香港旅遊,旅客得依民法第四九五條向乙旅行社主張。旅行業管理規則附表二國外旅遊契約書第九條規定:「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因簽證問題無法入境,乙方應安排、負擔甲方至次一旅遊地,等待與其他團員會合,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乙方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份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至於領隊未察,誤將甲旅客夫婦二人之行李隨團運至香港,致旅客回台等候多時,仍找不到其行李,此為領隊執行職務有疏忽,事後在乙方盡力協助下,所幸行李尋回,對此乙方亦已盡力做事後補救,使甲旅客夫婦損失減至最低,但若甲旅客尚有損失,亦可提出證明,請求乙方賠償。 三、調處結果 經本會調處,行李部份所幸在乙方協助下尋回,對此乙方表示歉意並獲甲旅客夫婦諒解。 至於甲旅客夫婦請求香港未旅遊部份依旅遊契約書第十四條規定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每人新台幣參仟伍佰元,雙方達成和解。 四、注意事項 香港簽證辦理實際所需工作天數,往往難以預料,故旅行社承辦香港簽證辦理手續時,應特別注意時間是否充裕,若太倉促沒有把握,寧可事先告知旅客,由旅客自行決定是否參加並自負風險,否則萬一簽證未及時辦妥,不但無法讓旅客順利入港,嚴重時,因無法及時順利安排旅客返台,造成旅客留滯國外,形成旅遊糾紛,反而信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