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未貼條碼,敗興回!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夫婦兩人,由乙旅行社招攬,轉交由丙旅行社承辦,預定於82年12月24日出發,赴香港、澳門旅遊4天,費用每人新台幣15000元,另加收香港一年多次簽證費用,每人1200元。出發前乙旅行社曾向甲旅客預收訂金每人3000元,並索取辦理香港簽證所需資料、相片、護照影印本等,惟並未收取護照正本,直至出發前一天,乙旅行社業務員赴甲旅客家中收取尾款時,仍未取得護照正本,僅告知甲旅客應記得將護照正本帶去機場,交給送機人員,以便辦理登機手續。甲旅客夫婦依約至機場集合,將護照提交送機人員時,方經查覺二人護照均未貼妥條碼,當然,只好提著行李回家,事後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以下簡稱品保協會) 二、調處結果 乙方重新安排甲方於83年2月9日出發,行程價格均不變。 甲方原安排於春節期間參加丁旅行社所承辦之國民旅遊,並預付訂金1200元,現因參加乙旅行社之港澳團,而取消,其取消費1200元,由乙旅行社負擔。 如乙旅行社再次發生過失,無法讓甲旅客如期成行,應賠償甲旅客每人45000元之違約金。前述約定完成,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案發生糾紛之主要原因,為甲旅客等之護照未貼妥條碼,導致甲旅客至出發地點集合,卻無法如期成行。而未貼妥條碼,突竟屬何者之過失,為品保協會在調處時,首需瞭解之方向。據甲旅客稱,乙旅行社之承辦人員非常欠缺專業知識,從未主動要求索取護照正本,每次出國均由旅行社人員先行收取護照正本,惟獨乙旅行社例外,而乙旅行社辯稱,曾向旅客索取護照正本,甲旅客自稱護照均已辦妥沒問題,故未於行前積極取得護照正本,交給承辦之丙旅行社。雙方各執一辭,品保協會倒也難以斷定,究竟孰是孰非。 然而從其他角度來探討,乙旅行社先前曾向甲旅客索取護照、身分證影本,以便辦理開機票、填寫ED卡暨申辦香港簽證等手續,而甲旅客所提供之護照影印本中,未發現條碼時,旅行社人員是否即應產生質疑,並進一步追查結果?依照旅遊契約第八條規定,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時,乙旅行社應即負責為甲旅客辦妥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訂妥機位及旅館。 而乙旅行社就前述部份難推疏失之責。就此一點,乙旅行社亦無法提出有力之說明,以證實該旅行社並無錯誤,所以乙旅行應負起違約賠償責任。 中間有一點小插曲值得提出來討論的是,甲旅客手中持有丙旅行社簽發之旅遊契約書,故甲旅客亦要求丙旅行社負起違約賠償責任。甲旅客之主張並無錯誤,因雙方既簽訂旅遊契約即應履行義務,誠如旅遊契約第二十二條後半段之規定;乙旅行社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旅客繳納費用,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旅客參加本旅遊,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旅行社參與簽訂為抗辯。但依市場慣例,業界互相往來,Agent應先將護照辦妥後交Wholesale,乙旅行社既判斷甲旅客之護照無問題,即應對丙旅行社負起責任,故仍應由乙旅行社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