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去夏威夷要簽證?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二人是個忙碌的證券公司職員,平時工作緊急繁忙。今年甲旅客二人不想像往年一樣參加旅行團,因此二人計劃今年參加旅遊市場上所謂半自助旅行,可以免除參加旅行團的缺點。 經過多方詢問決定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的夏威夷假期逍遙遊,內容包含機票、酒店、半天觀光,並強調隨時可成行。夏威夷迷人的風景及熱情的陽光深深吸引著甲旅客二人,二人向乙旅行社業務員a君報名並繳交所有費用(每人新台幣貳萬捌仟元),並約定於出發前三天將機票及住房券送給甲旅客二人,甲旅客二人認為一切手續就緒,就等著出國了。 A君依約送來機票及住房券時表示一切都沒問題,讓甲旅客二人頗為安心。出發當天甲旅客二人到了機場辦理手續時,機場人員告訴甲旅客二人因沒有美國簽證,所以無法出境,這時甲旅客二人傻眼了,因為他們二人壓根不知道去夏威夷必須辦理美國簽證,再來他們心想,反正一切都交給乙旅行社辦理了,乙旅行A君也沒有交待他們必須辦理美國簽證。 眼看著飛機即將起飛,二人著急的像熱鍋上的螞蟻,卻也不知怎麼辦,待飛機起飛後,二人拎著行李回家,眼見計劃好的假期泡湯了,二人自然是失望極了。回家後馬上打電話到乙旅行社找A君理論,質問A君為何沒有替他們辦美國簽證,A君回答:「你們參加的是自由行,又不是旅行團,簽證本來就是你們應該自己辦理呀!」,甲旅客二人自然無法接受A君的說詞,他們認為A君有義務應告訴他們去夏威夷須辦理美國簽證,但A君卻沒有告訴他們,因此要求乙旅行社退回所繳費用,並賠償二人當天至機場往返的車資及假期損失二人共新台幣肆萬參仟元。 乙旅行社認為錯不在他,因此無法答應甲旅客二人賠償的要求,且因甲方臨時取消,機票退票及飯店取消之費用,必須由其所繳費用扣除,甲旅客二人認為不合理,於是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投訴。 二、調處結果 雙方同意在機票有效期間內,由乙旅行社為甲旅客二人重新安排至夏威夷旅遊,至於本飯店的取消費,由乙旅行社盡力向夏威夷飯店爭取減少取消費,並答應就取消費部份願負擔三分之一,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隨著國人參加旅遊團次數漸增,許多人厭倦了旅行團方式,愈來愈多喜歡獨立旅遊的人改採委請旅行社訂購機票、飯店,或購買由航空公司包裝好,交由旅行社販賣的套裝產品。這時旅行社扮演的角色,可能只是單純的受任人或經銷商,其所應擔負的責任如何呢? 依民法上委任契約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所以乙旅行社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有二種義務:一是依委任人指示,二是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為之。 在本件糾紛上,甲旅客指示乙旅行社代為安排夏威夷半自助旅遊,其委任事務包含台北至夏威夷機票、住宿飯店及半天觀光,乙旅行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甲旅客辦妥。問題是乙旅行社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包不包含注意甲旅客出國相關簽證事宜? 以狹義字面解釋,既然甲旅客只是委任乙旅行社代訂機票、住宿飯店及半天觀光,其委任事務止於此,應不包含提醒或注意甲旅客有關簽證事宜。這和參加旅行團不一樣,因為如係旅行團,則旅客和旅行社是一種類似承攬的契約,所有出國有關手續,旅行社均須替旅客辦妥或提醒旅客自行辦理。 但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所以本件糾紛,究竟乙旅行社有無提醒甲旅客赴夏威夷需辦理美國簽證之責任可留待法院的法官來判決。在此想提醒業者注意,因為以目前的旅遊型態趨勢來看,未來自助或半自助旅遊是未來的趨勢,在接洽過程中,如能以更專業及更熱忱的服務,提供旅客更多的資訊,特別是簽證,相信更能讓旅遊消費者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