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碼記錄被刷掉,行程耽誤責任誰屬?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4人於83年4月間委託乙旅行社辦理護照4本,幾天後乙旅行社通知甲旅客,因該公司於4月27日遭小偷,遺失許多護照及其他證件,經清查發現甲旅客4人因護照申請尚未下來,只遺失身分證4正本而已,4月28日甲旅客等4人經護照外交部核發下來,乙旅行社乃通知甲旅客等4人領回。乙旅行社遭竊後向當地所屬警察單位報案,甲旅客等4人身份證失竊。事隔1年,甲旅客其中2人擬赴大陸旅遊,共新台幣4萬元及其中2人赴大陸前段1天行程損失與辦理前往自費費用總計新台幣6萬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具實申訴。 二、調處結果 乙旅行社提出當時報案資料,證明其確實只報甲旅客4人身分證遺失,未將其護照報案遺失,因此責任不在它,可能是行政單位疏忽誤將甲旅客等人護照紀錄成遺失,而甲旅客等損失金額不小,責任歸屬又無法確定,最後只得請甲旅客透過司法途徑確定責任歸屬後向乙旅行社請求賠償或訴請國家賠償。 三、案例分析 乙旅行社受任為甲旅客4人辦理護照,即應依委任契約,對於甲旅客所交證件及處理委任事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今探究乙旅行社遭竊原因,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例如護照其他證件已存放於符合技術水準之保障險箱仍被竊,則應可認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造成旅客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仍有報案及協助處理之責任。反之,如乙旅行社將護照等重要證件隨便置於桌上或抽屜而被竊,則顯有違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對於所造成之損害,應予負責。本件糾紛徵結點在於誰把甲旅客等護照紀錄成遺失,乙旅行社提出其報案資料確實只將甲旅客4人身分證報遺失,並未將其護照紀錄報案遺失作廢,且甲旅客4人護照核發日為4月28日,遭竊為4月27日,乙旅行社當天報案,時間也未耽擱。至於警察單位或境管局在作業上將之視為護照遺失而將甲旅客當時已核發之條碼註銷,造成甲旅客2人至機場出不了國部份,屬於不可歸責於乙旅行社之事由,仍難要求乙旅行社就此部分賠償,只得靜待司法單位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