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不須帶護照,旅客誤解意思糗大了!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新婚,擬偕其夫赴國外度蜜月,於84年6月初委託乙旅行社代訂購赴關島機票及飯店,費用每人新台幣3400元,預訂出發時間84年6月26日。據甲旅客申訴指稱,接洽中曾電話向乙旅行社承辦人員詢問有關如何進入關島事宜,乙旅行社承辦人員告訴甲旅客,必須帶身份證,甲旅客誤以為只須身份證即可,不須帶護照,因而將其護照寄至香港辦理瑞典移民居留權。遲至出發當天乙旅行社人員至甲旅客家中,接甲旅客至機場場,甲旅客再次詢問乙旅行社承辦人員說:「真的只須身份證,不用護照?」,此時乙旅行社承辦人員方知甲旅客將護照寄至香港,沒有護照,出不了國,以致必須取消行程。俟後甲旅客又委請乙旅行社代辦相同行程,出發日期延為84年7月5日,惟因甲旅客寄至香港之護照尚未寄回來,甲旅客於84年7月4日通知乙旅行社再次取消行程,二次取消費合計新台幣32000,乙旅行社要求甲旅客負擔,但甲旅客認為錯不在她,不同意負擔,因而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以下簡稱品保協會)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調處會時乙旅行社承辦人員堅稱其未告訴甲旅客不須帶護照,只告訴她進入關島海關應帶身份證,但甲旅客認為乙旅行社承辦人員告訴她只須帶身份證即可,因雙方爭執點在口頭言語上,品保協會無法逕行認定,甲旅客要求全部取消費由乙旅行社自行吸收,乙旅行社對於甲旅客之損失取消費新台幣32000,願負擔新台幣4000,最後甲旅客終於同意乙旅行社所提,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乙旅行社受託為甲旅客代訂購赴關島之機票及飯店,乙旅行社受有報酬,即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並應依委任人之指示辦理本件糾紛甲旅客一共委託乙旅行社代訂2次,第一次委託乙旅行社代訂時,乙旅行社依指示訂妥機票及飯店,卻因甲旅客護照不在身上無法成行,甲旅客聲稱乙旅行社承辦人員告訴她進入關島須帶身分證,不用護照,但乙旅行社承辦人員也堅稱並未告訴甲旅客不須帶護照,只告訴她應帶身分證,雙方口頭爭執無法判定孰是孰非,但一般常理判斷,甲旅客經常出國,應熟知護照為出國必備要件,至少出入中華民國海關須查驗護照,怎會以乙旅行社承辦人員告訴其應帶身分證,即認為不須護照,甲旅客心中應有疑問,但一直遲遲未向乙旅行社問明,一直到出發當天才再詢問,似乎晚了點,況甲旅客亦是受過高等教育之成年人,一般出國基本知識應了解,對於其主張因乙旅行社承辦人員傳遞訊息,造成甲旅客誤解而取消,第一次行程所產生取消費損失新台幣16000元,很難認為應由乙旅行社負全部責任。至於甲旅客第二次委託乙旅行社代訂事宜,因護照寄到港辦理瑞典移民未寄品而又取消,此部分無關乎乙旅行社,因乙旅行社只是接受甲旅客委託代訂機票及飯店,至於護照情形乙旅行社不知情,甲旅客因無法正確估算護照辦理瑞典居留權所需時間,以致原訂84年7月5日出國仍取消,此部分取消費應由甲旅客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