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日簽 旅客登機被拒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一家大小五口於84年1月28日經由丁旅行社報名乙旅行社所舉辦之夏威夷旅遊,該團領隊由丙旅行社所派,然於出發前一天,因航空公司超賣機位,該團有7人被拉下來,並協調改搭日亞航班機,於日本轉機至夏威夷,甲旅客不願破壞度假計劃,遂接受轉機之安排,出發當天丁旅行社與乙旅行社交付甲旅客12000元作為此次不順利成行之慰問金,因甲旅客延後返台,並須在日本轉機,過境一夜,故旅行社再三囑咐領隊在夏威夷交待導遊辦妥甲旅客日本簽證。旅客順利至夏威夷與團體會合後,於1月28日將證件交給導遊,至日本大使館辦理日簽,嗣後導遊將資料歸還甲旅客,並告知轉機不必辦理日簽,2月7日甲旅客至機場,因無日本簽證,甲旅客被拒登機,旅客速與當地旅行社聯絡,另購隔日長榮直飛台北之班機返台,並來函同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要求旅行社賠償自行購票返台之損失。 二、調處結果 品保協會接獲申訴函後,函請旅客及乙、丙、丁旅行社、領隊出席調處會,旅客原自行付費購買檀香山至台北來回機票,所需費用為610美金,然考慮業務之需常出國至新加坡,且依機票哩程計算,購買延伸至第三地點,機票較便宜,因此旅客加付80美金購買台北至新加坡來回機票,總金額約18000元,扣除旅客若在台北購台北至新加坡來回機票金額13000元,差額為5000元,五張計25000元,由乙、丙旅行社共同賠償,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案徵結是因導遊未替旅客至日本大使館辦理簽證,造成旅客自行付費購票之損失,就從事旅遊業務人員之常識判斷至第三國家轉機過境,應辦理該國簽證。導遊替旅客至日亞航辦理回程機位再確認時,日亞航人員告知導遊不必辦理日本簽證(有日亞航傳真予乙旅行社資料可證),故導遊未至日本大使館辦理簽證,將證件歸還旅客。 依據旅遊契約十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社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乙方於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後,甲方應將有關損害事故之一切文件及證據移轉乙方,並將甲方之請求權讓與乙方」及民法五四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然此時領隊得知導遊未辦日簽,未與日本大使館進一步確認,確實是否免辦日簽,領隊與導遊難免有疏失之處,所幸甲旅客對航空哩程計價方式略有知悉,故另購買一段台北至新加坡來回機票將損失減輕至最低,而由旅行社補償差額,否則一張檀香山至台北之機票需花費610美金,旅行社之損失又更大了。 領隊帶團至國外,一有違反常理判斷之情形,應進一步與旅行社積極確認,否則傳達之消息錯誤,衍生之損害及問題將難以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