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被竊未報案被通知領回旅客莫名奇妙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長江三峽8日遊,出發日期82年11月6日,繳交定金新臺幣5仟元及相關證件,一來想飽覽大陸山水秀麗之美二來想趕在長江修建大壩之前目睹三峽壯麗山川。熟料距出發前1星期甲旅客家中突生變故,通知乙旅行社取消行程,乙旅行社依規定沒收甲旅客所繳定金新臺幣5仟元,同時這段期間內甲旅客一直將護照及台胞證擱置於乙旅行社未取回。同年11月份左右,乙旅行社護照一百多本於公司遭竊盜,甲旅客護照亦在其內,惟乙旅行社當時在混亂中未能清查出來向警察單位報案,迄至83年10月份甲旅客與乙旅行社當初承辦人聯絡上,想取回護照及台胞證,乙旅行社承辦人支吾其詞,後來10月下旬,甲旅客接獲台北市警政署刑事組國際科通知甲旅客前往該局領回護照,經該局一位承辦員向甲旅客說明,始知其護照及台胞證遭竊經破案後尋回,然台胞證已不見了,甲旅客忿忿不平指出乙旅行社疏忽清查護照遺失在先,事後仍未妥善處理,而具函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上簡稱品保協會)申訴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經品保協會居中調處,雙方同意由乙旅行社重新為旅客補辦台胞證乙本,及給付甲旅客由台中前來台北領回護照之車資、慰問金共新台幣2500元,雙方和解。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報名並繳交訂金新臺幣5仟元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長江三峽旅遊團,其雙方契約視為成立,而後甲旅客因家中有事取消旅遊,此屬可歸責甲旅客之事由,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訂金之效力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請求返還」,甲旅客不得要求乙旅行社退還訂金,但得請求退還護照及台胞證,甚至乙旅行社應主動通知旅客領回。今乙旅行社未主動通知甲旅客領回,似有讓甲旅客認為其將代為保管,乙旅行社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義務。本件糾紛乙旅行社護照被偷竊,其本身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能探究,但對於被偷竊之護照未能徹底清查報案並為甲旅客辦理遺失補發手續,顯然為乙旅行社之過失。至於甲旅客亦有不當之處,按護照、台胞證屬個人身份重要文件,旅客於取消行程後,理應主動要求取回,也可提醒乙旅行社注意,但甲旅客竟在一年之中未曾主動要求取回,甚至詢問也沒有,顯然本身亦有責任。 有關護照及台胞證遺失申請補發,均應向警察單位報案,取得報案證明進行補發,本件糾紛乙旅行社未清查甲旅客之護照、台胞證遺失而向警察單位報案,因而當護照被尋回時,只須前往警察單位領回,護照仍可使用,有關護照遺失申請補發程序: 一、申請人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取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填妥 二、持作廢申報表及身份證明文件向遺失地警察分局刑事組報案,倘無法確定遺失地則可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刑事組報案。 三、申請人持報案證明及辦理護照所需文件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至少約需十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