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團簽不翼而飛 旅客一波三折 出不了國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偕其妻透過友人幫忙,代為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83年6月15日歐洲12天旅行團,並將相關費用及護照簽證資料交給乙旅行社以便辦理各國簽證,期間未獲乙旅行社任何狀況消息,自然地甲旅客等亦興奮地準備出國行李,孰料出發當天下午,甲旅客接獲通知稱因該公司OP小姐忘記給予甲旅客及其妻辦理德國簽證,原定當天晚上十點班機也無法成行了,事後乙旅行社承認其過錯,並表示解決誠意,甲旅客原要求賠償全部團費,最後接受乙旅行社賠償每人新台幣捌仟元。雙方就此部份達成和解,乙旅行社並將團費及其護照等資料委託甲旅客之友人交還甲旅客。爾後甲旅客及其妻再透過友人交由丙旅行社轉交參加了丁旅行社83年7月10日北歐17日旅遊團,出發前夕,丁旅行社通知丙旅行社轉告甲旅客,因甲旅客及其妻護照上原已簽妥的法國簽證被撕毀,因此丹麥簽證處認為兩人護照身份可疑,拒絕發給兩人丹麥簽證。甲旅客及其妻不但無法成行,其交予丁旅行社每人新台幣2萬元之訂金亦遭沒收,其認為法國簽證被撕毀錯不在他們,臨時無法成行已造成其權益受損,還沒收二人訂金共新台幣4萬元,甲旅客心中不平因而請求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調處。 二、調處結果 由本人會邀請甲旅客、乙丙丁旅行社代表出席,因無法查證法國簽證係由何人所撕毀,最後出席者本於解決問題的態度,甲旅客就未能如期出發致其權受損部份不要求賠償,而丁旅行社亦說明願扣除國外旅行社實際收取的取消費共新台幣2萬5仟5佰元,訂金餘額新台幣1萬4仟5佰元退還甲旅客。至於取消費2萬5仟5佰元,由乙旅行社負擔新台幣8仟5佰元,丁旅行社負擔新台幣8仟5佰元,至於丙旅行社,由甲旅客與丙旅行社私下達成和解,最後由乙旅行社代表退還甲旅客二人共新台幣3萬5仟5佰元,並為甲旅客二人重新辦理護照,本件糾紛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本件糾紛牽扯事項很多,首先先討論因乙旅行社疏忽忘了送德國簽證導致甲旅客出發當天接獲通知無法成行,旅行社應負之賠償責任,按依國外旅遊契約書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乙方(旅行社)明知本旅遊無法如期出發,而未預先通知甲方(旅客),致甲方仍前往約定之集合或出發地點者,應賠償甲方繳全部費用百分之五十之金額」,依據該項規定甲方如仍堅持要求賠償全部團費,顯然有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至於甲旅客於出發當天接獲通知取消行程,是否可適用旅遊契約書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按該項規定之適用須具備三要件:一、旅行社「明知」旅遊無法如期出發;二、未「預先通知」旅客;三、旅客前往約定之集合或出發地點;如依此三要件甲旅客之情形顯然亦不符合契約書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但甲旅客得依民法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最後在乙旅行社有誠意賠償情況下,賠償每人新台幣8仟元,迅速解決此部份糾紛。 有關甲旅客等二人護照上法國簽證被撕毀導致丹麥簽證處認為兩人護照身份可疑,拒發簽證乙事,按護照上之法國簽證究竟被何人所撕毀,沒有任何一方承認,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係何人所撕毀,因此撕毀責任歸究於誰,無從探究,因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討論,就是承辦之旅行社有為旅客檢視證件是否齊全完整之義務,旅客亦須擔負檢視之責任,就本件糾紛當乙旅行社歸還甲旅客之護照予甲旅客友人時,其友人應當場檢視護照卻未做到,而交予丙旅行社轉交丁旅行社承辦時,該旅行社均未檢視出護照有毀損,而外交部在護照注意事項上有規定「護照為公文書,其文字及篇頁,除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不得擅予增刪塗改,否則護照失效」。因此旅行社應特別叮嚀職員,不可隨便撕毀或污損護照上任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