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簽證領不到,要賠!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等一行7人,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承辦,於85年8月4日出發之「洛磯山脈9天」旅行團,團費大人每人需新台幣(以下同) 49768元,小孩47488元。甲旅客等將於行程結束後脫隊往美國,要求乙旅行社代訂西雅圖旅館房間2間,房價每間4500元。雙方於7月18日完成報名手續,並簽訂旅遊契約,甲旅客等也繳交證件給旅行社。因為18日當天,甲旅客中有1人所繳交的證件仍有不足,故於26日,又主動補送資料給乙旅行社,乙旅行社的職員於7月29日又發現缺少印章,經聯絡甲旅客並經同意代刻,終於在7月30日上午完成送件手續。 通常加拿大簽證只要2至3天就可辦好,沒想到7月31日起,「賀伯」颱風來襲,各機關、行號連續放了2天颱風假,這下慘了,原訂8月2日要領的簽證也領不到,8月3日又是星期六,簽證核發單位不上班,8月4日的團就走不掉。乙旅行社遂於8月2日通知甲旅客等因領不到簽證,故取消出團。甲旅客等另行委託丙旅行社代訂至美國機票,直接往美國去,返國後申訴乙旅行社。 二、調處結果 (一)本案在品保協會的調處會中,甲旅客要求乙旅行社退還6人加拿大簽證費6600元(7人中有一人拿美國護照免簽證),另要求自行購買機票、8天食宿、觀光點門票等開銷,與原來團費的差額,每人16142元,7人共112994元,也要乙旅行社賠償,乙旅行社不同意,雙方無法達成和解。 (二)經甲旅客等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乙旅行社依旅遊契約12條比照第23條之規定,賠償團費30%,經法院判決確定,乙旅行社應賠償甲旅客團費30%,7人共計104474元。 三、案例分析 本案無法出團的原因是簽證來不及,而簽證來不及究竟是誰的過失?在旅行社方面,當然會主張因受颱風影響,才會領不到簽證,而颱風一般被視為不可抗力因素。在旅客方面,則有另一種看法。甲旅客等表示,自7月18日簽約以後,旅行社從未主動連絡交付證件之事宜,反而是旅客經常以電話催促,旅行社的職員保證來得及,以致於遲遲未能收齊證件。 到了7月26日,旅客主動將證件送至乙旅行社,旅行社的職員等到29日才又發現少了印章,經過聯絡後,刻印章,終於在30日上午完成送件手續。經過了13天,旅客、旅行社雙方,至少在18日、26日有兩次面對面的接觸,當然還有多次的電話聯繫,卻仍然在7月29日,才發覺又少了印章。那麼,在這多次的聯繫中,旅行社是否正確地告知旅客,應該繳交那些資料? 在7月26日旅客補送資料至旅行社當天,旅行社的職員仍然未能及時發覺少了印章,又拖了3天才告訴旅客,一再地延誤到送件的時機。旅行社在法院審理時主張,旅客直到7月26日才交證件,而且仍有不齊,故是旅客自己延誤時間。然而從法院的判決理由來看,「依現今旅遊業者之慣例,旅行社就旅客辦理簽證所需之證件,有事先告知及收取之義務,且有關簽證需要之工作天數,應由旅行社掌控……。」 裁判者對旅行社有3項基本要求,第一、簽證所需之證件應事先告知;第二、所需之證件,有主動去收取的義務;第三、工作天數,要控制得當。依前述,旅行社經過多次聯繫,仍然未能使旅客備齊應有證件,顯然有違第一項通知的義務。另外,經過旅客多次主動催促,旅行社的職員一直表示來得及,直到7月26日,旅客自行赴乙旅行社繳交證件,也違反了第2項旅行社收取的義務。最後一點就是,旅行社有沒有掌控送件的天數。依照通常的情形,加拿大簽證只要2至3天就可核發,乙旅行社在7月30日(星期三)送件,照說可以在8月2日前領到簽證,沒想到「賀伯」颱風在7月31日、8月1日,接連兩天影響台灣,放了2天的颱風假,也就延誤了領證時間。 在以往的觀念,我們總會認為,颱風要來,我們也沒辦法,因而領不到簽證,也不能怪我們旅行社。在法院的判決書裡面,我們再引述一段判決理由,「旅行社既為專業商,對於天候狀況應時時注意,本島7、8月之颱風季節,尤其隨時賦予高度之關心,以備應變不時之需……,顯見旅行社對於告知旅客準備證件及收取證件之態度,相當被動與消極,堪認為旅行社於承辦本件旅遊案件上顯有疏怠之情,應認本件旅遊取消出團可歸責於旅行社。」 從上述記載可看出,外界對旅行社專業知識的要求,給予愈來愈重的責任,不但要明確告知簽證所需證件,還要及早主動收取,最重要的是,對於送件工作天數的掌控,要考慮多方因素,不能卡得緊緊的。 既然乙旅行社被認為有過失,取消出團時,可歸責於旅行社,則依照旅遊契約12條比照第23條的規定,乙旅行社在8月2日(出發前二天)通知甲旅客取消出團,應賠償旅客團費30%。在此順便一提,法院在判決賠償金額時,將甲旅客於行程結束後,脫隊至美國西雅圖,每間4500元的住宿費用,也列為旅遊費用之計算範圍,也頗值得注意。更重要的是,7人中只有一人簽證下不來,7人通通取消,而乙旅行社也需對7人負起賠償責任,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