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停留時間不夠,旅客在外乾著急! 一、事實經過 甲女是個新時代女性,非常獨立,工作閒暇之餘,喜歡到國外自助旅遊,享受那份屬於自己的恬靜悠閒。這次打算到日本自助旅遊,於是委託乙旅行社A女辦理日本簽證及購買機票,預定自助旅行23天(自7/26至8/17),並將所需證件及機票款交予A女,甲女就很放心地去準備旅行所需要物品及資料。事前甲女一直叮囑A女,告知要去的日期及天數,經過多次的聯絡,A女承諾一切OK。出發當天A女才在機場將機票及簽證交給甲女,甲女一看日本簽證上之停留期限為15天,嚇了一大號,就問A女到底怎麼回事,因為甲女預計停留日本23天,且機票已訂8月17日回程,但簽證上的停留期效只有15天,A女支吾其詞,只承諾回公司問清楚再與甲女聯絡。而甲女當時出發在即,匆匆忙忙就上了飛機,在日本通關的時候,海關人員也因簽證停留期限與回程機票日期不符而特別盤問甲女,甲女花了好一番功夫才准許入關,且海關人員特別通知務必更改回程機票,必須在簽證有效停留期限回台,否則就會變成非法居留。這時甲女一方面與乙旅行社A女聯絡,請她幫忙想辦法,另一方面跑到日本移民局請求可否延長其停留期限,但移民局官員表示不可能。 最後甲女再跑到航空公司問8月10日(簽證有效停留之最後一日)前是否有回台之機位,航空公司的答覆是沒有。這可把甲女急壞了,於是跑到日本移民局求救,並將航空司沒機位情況告知,請求延長停留期限,但答案仍是NO。就在這種四處求救情況下,甲女原訂旅行的行程也無心及沒時間,整天擔心,萬一沒機位,只得從8月10日在候機室一直等到17日之回程機位。幸好8月6日航空公司來電告知8月7日有機位可以回台北了,甲女總算鬆了一口氣,也結束了這趟驚異之旅。回台後對乙旅行社之疏忽卻未能妥善予以處理,遂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由乙旅行社賠償甲旅客新台幣五千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委任契約,依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甲女委託乙旅行社辦理日本簽證及購買機票,雙方即成立委任契約,而A女是乙旅行社之職員,代表乙旅行社執行業務,對A女之業務行為,乙旅行社應負同一責任。本件糾紛甲女將赴日本自助旅行之日期、天數告訴乙旅行社,委請乙旅行社A女辦理日本簽證及機票,而甲女預定赴日本旅遊的天數是23天。A女也知悉,但問題出在A女專業知識不夠,單次的日本簽證可停留期限為90天,3年多次的日本簽證每次可停留的期限為15天。依甲女預定停留的天數,乙旅行社A女應為甲女辦理單次日本簽證,乙旅行社A女疏忽,顯然有違善良管理人應注意之義務,對於甲女因委任事務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再者A女事先或至少在機場應可發現其所犯之錯誤,這時實不該讓甲女冒險去日本,因為8月份也是國人赴日旅遊旺季,回程候補機位不容易,萬一旅客在簽證有效停留期限8月10日前無法候補到機位,則甲女就會變成非法居留日本,觸犯日本當地的法規,可能會坐牢,這時候乙旅行社所負的責任就大了。所幸甲女夠機靈,很幸運候補到機位回台,但一路上飽受的驚嚇,數都數不完,旅行社不應該讓旅客受這種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