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點領簽證,趕10:20班機?我不去了! 一、事實經過 甲旅客今年剛從學校畢業,趁著畢業典禮後至任新職期間的空檔,打算出國見識見識,但因為是首次出國媽媽不放心,就陪同甲旅客一同前往。甲旅客委託任職旅行社的朋友代辦護照,並另外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該公司日本5天旅行團,雙方在電話中談妥出發日期為85年6月24日及出團費用。 當時乙旅行社要求甲旅客將護照及相片等送至乙旅行社,以便代為辦理日本簽證,唯甲旅客委託朋友所辦護照還是沒辦好,所以遲遲沒把護照交給乙旅行社。遲至6月17日,甲旅客將護照及定金送至乙旅行社,並繳交日本簽證費用每人新台幣800元,2人共計新台幣1600元。 隔天乙旅行社通知旅客。請其自行辦理日本簽證,否則因日本交流協會申請案件過多,會來不及下件。甲旅客隔天(6月19日)親赴日本交流協會辦理簽證,辦妥後與乙旅行社取得聯繫,乙旅行社並答應要替甲旅客領件,同時乙旅行社告知甲旅客,原定行程轉由丙旅行社出團,甲旅客也同意了。 6月21日甲旅客赴丙旅行社拿行程表及識別證,並打電話向乙旅行社查詢簽證 手續如何,經確認沒問題了。6月22日(星期六)上午,甲旅客至乙旅行社繳交團費尾款並簽定旅遊契約書。當天下什乙旅行社以電話告知甲旅客,因業務員疏忽未去領件,故要求甲旅客於6月24日上午9點鐘準時至日本交流協會拿取簽證,隨後派專車緊急送甲旅客至機場,準備搭乘上午10點20分之班機。但甲旅客以時間急迫,且其母親患有高血壓無法乘坐高速汽車為由,拒絕乙旅行社之提議,而向乙旅行社取消行程。甲旅客對乙旅行社只退還其團費,並未對其時間之浪費、精神上之損失給予彌補,感到不滿,乃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由乙旅行社補償甲旅客簽證費損失及慰問金2人共新台幣5000元,另給予甲旅客每人新台幣1000元之旅遊折價券,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甲旅客的護照係委由其他旅行社辦理,卻遲遲未能辦下來,待護照辦下來再交由乙旅行社時,辦理日簽時只剩下3個工作天了,此部份責任本不在乙旅行社,但此時乙旅行社仍然收了甲旅客簽證費及定金,就應該表示其有衡量過時間,應該沒問題。 雙方契約內容約定由乙旅行社代送簽證,但後來發現,當時適逢端午節旺季,日本簽證如果由旅行社代送還要至公會掛號,所需時間較多,因此建議旅客自行辦理簽證,這部份是乙旅行社收件及收定金時的疏忽 。 再者既已疏忽在前,事後好不容易取得甲旅客同意,由其親自辦理簽證,並答應幫旅客領件,卻又因業務員疏忽錯過領件時間,乙旅行社一再的疏忽,讓甲旅客對其承辦能力產生懷疑。故當乙旅行社建議甲旅客於出發當天上什9點親自到日本交流協會領件,再匆忙趕赴機場搭乘10點20分鐘的班機,依一般合理車速及辦理登機所需時間,顯然不太可能,況且甲旅客沒必要冒著超速有生命危險,更何況甲旅客的母親患有心臟病及高血壓,萬一在急駛的車速中,血壓上升,發生病變時又將如何? 所以甲旅客有理由拒絕乙旅行社的建議,主張解除契約,除要求退還團費外,並可依旅遊契約第12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旅行社之事由致旅客無法成行時,於出發前2日至第20日期間內解除契約,旅行社應賠償團費30%之違約金。本件糾紛所幸甲旅客並沒有堅持依旅遊契約之規定賠償,否則乙旅行社除損失機票退票費及國外旅行社之取消費外,還須賠償甲旅客每人約新台幣7千5百元之違約金。 此外乙旅行社將甲旅客轉交參加丙旅行社所承辦之旅遊,乙丙旅行社皆為甲種旅行社,依旅行業管理規第27條規定:「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書」。 因此若依本件糾紛,甲旅客於被告知已轉交由丙旅行社時,如其同意,則應由丙旅行社重新與甲旅客簽訂旅遊契約,然如果甲旅客不同意被轉讓時,亦可主張與乙旅行社解除契約,如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國外旅遊契約書第17條)。 因此,提醒業者將旅客轉讓時應事先徵得旅客同意,而為避免將來證明的困擾,且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以書面為主。